簽立買賣合約
第53條
(1) 如某人就指明住宅物業與擁有人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則本條適用。 (2) 如某人於某日期訂立臨時買賣合約,並於該日期後的5個工作日內,就有關指明住宅物業簽立買賣合約,則擁有人必須在該日期後的8個工作日內,簽立該買賣合約。 (3) 如某人於某日期訂立臨時買賣合約,但沒有於該日期後的5個工作日內,就有關指明住宅物業簽立買賣合約,則 —— (a) 該臨時合約即告終止; (b) 有關的臨時訂金即予沒收;及 (c) 擁有人不得就該人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而針對該人提出進一步申索。 (4) 為施行第(3)(c)款,擁有人根據普通法規則或衡平法原則就有關的人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而針對該人提出進一步申索的權利,現予廢止。 (5) 如第(2)款遭違反,擁有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