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人不得訂立沒有某些條文的合約
第55條
(1) 本條適用於 —— (a) (凡有臨時買賣合約就指明住宅物業訂立)就該住宅物業訂立的買賣合約;或 (b) (凡沒有臨時買賣合約就指明住宅物業訂立)就該指明住宅物業訂立的買賣合約。 (2) 除非有關買賣合約載有附表5、6或7(按照第(3)款而適用者)所列的條文,並 —— (a) 按照該等條文中以斜體字印刷所指明的指示填上額外資料;及 (b) 按照該等條文中所指明的,以星號(*)、伽馬(γ)、貝他(β)、系他(θ)、派(π)、西格馬(Σ)、歐米伽(Ω)或普西(Ψ)標記的指示作出刪除, 否則擁有人不得與任何人訂立該合約。 (3) 為施行第(2)款,有關買賣合約 —— (a) 在以下其中一個情況下,須載有附表5所列的條文 —— (i) 有關發展項目屬未落成發展項目; (ii) 就分為2期或多於2期的發展項目而言,有關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是未落成期數; (b) 在以下其中一個情況下,須載有附表6所列的條文 —— (i) 有關發展項目屬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 (ii) 就分為2期或多於2期的發展項目而言,有關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是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或 (c) 在以下其中一個情況下,須載有附表7所列的條文 —— (i) 有關發展項目屬已落成發展項目,但不屬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 (ii) 就分為2期或多於2期的發展項目而言,有關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是已落成期數,但不屬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