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及55條的補充條文
第56條
(1) 就第54及55條而言,如有以下情況,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須視為已載有附表4、5、6或7(視何者適用而定)所列的條文 —— (a) 該合約採用英文,並載有該附表第1部所列的條文; (b) 該合約採用中文,並載有該附表第2部所列的條文;或 (c) 該合約採用英文及中文,並載有該附表第1及2部所列的條文。 (2) 凡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遵照第54或55(2)條的規定而載有附表4、5、6或7所列的條文,則該條文凌駕於該合約中抵觸該條文的任何其他條文。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56條
第54及55條的補充條文
(1) 就第54及55條而言,如有以下情況,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須視為已載有附表4、5、6或7(視何者適用而定)所列的條文 —— (a) 該合約採用英文,並載有該附表第1部所列的條文; (b) 該合約採用中文,並載有該附表第2部所列的條文;或 (c) 該合約採用英文及中文,並載有該附表第1及2部所列的條文。 (2) 凡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遵照第54或55(2)條的規定而載有附表4、5、6或7所列的條文,則該條文凌駕於該合約中抵觸該條文的任何其他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