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第54及55條的罪行
第57條
(1) 如第54或55(2)條遭違反,擁有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2) 第54或55(2)條不得僅因以下理由而視為遭違反 —— (a) 在附表4、5、6或7所列的條文納入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時 —— (i) 該條文被編為該臨時合約或合約的附表;或 (ii) 該條文的條文編號被重新編排;或 (b) 在該臨時合約或合約中的另一條條文對該條文作出相互參照時,亦據此作出修改。 (3) 在第52(2)條的規限下,第54或55(2)條遭違反,並不影響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