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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57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57條

關乎第54及55條的罪行

第57條

(1) 如第54或55(2)條遭違反,擁有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2) 第54或55(2)條不得僅因以下理由而視為遭違反 —— (a) 在附表4、5、6或7所列的條文納入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時 —— (i) 該條文被編為該臨時合約或合約的附表;或 (ii) 該條文的條文編號被重新編排;或 (b) 在該臨時合約或合約中的另一條條文對該條文作出相互參照時,亦據此作出修改。 (3) 在第52(2)條的規限下,第54或55(2)條遭違反,並不影響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分部 — 臨時合約及合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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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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