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須備存成交紀錄冊
第58條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賣方須為施行第60條而為發展項目備存一份(單一份)成交紀錄冊。 (2)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賣方須為施行第60條而為每一期備存一份(單一份)成交紀錄冊。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58條
賣方須備存成交紀錄冊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賣方須為施行第60條而為發展項目備存一份(單一份)成交紀錄冊。 (2)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賣方須為施行第60條而為每一期備存一份(單一份)成交紀錄冊。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