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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59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59條

成交紀錄冊的內容及記項

第59條

(1) 發展項目的成交紀錄冊須以監督指明的格式,就該項目中每一在須根據第58(1)條備存紀錄冊的首日屬指明住宅物業的物業,列出以下資料 —— (a) 該物業的描述; (b) 根據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與該物業一併出售的停車位的描述; (c) 第(2)(a)款適用的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 (d) 第(2)(b)或(3)款適用的買賣合約的日期; (e) (c)段所述的臨時合約或(d)段所述的合約之下的成交價; (f) 根據第35(2)條對該售價作出修改的細節及日期; (g) 支付條款(包括售價的任何折扣,及就該項購買而連帶提供的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 (h) 第(2)(b)或(3)款適用的買賣合約的終止日期; (i) (c)段所述的臨時合約或(d)段所述的合約之下的買方是否賣方的有關連人士。 (2) 如擁有人就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與另一人訂立臨時買賣合約 —— (a) 賣方須在擁有人訂立該臨時合約之後的24小時之內,將以下詳情記入該項目的成交紀錄冊 —— (i) 該物業的描述; (ii) 根據該臨時合約與該物業一併出售的停車位的描述; (iii) 該臨時合約的日期; (iv) 該成交價; (v) 支付條款(包括售價的任何折扣,及就該項購買而連帶提供的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 (vi) 該人是否賣方的有關連人士; (b) 在擁有人就住宅物業與該另一人訂立買賣合約的日期之後的1個工作日之內,賣方 —— (i) 須將該合約的日期記入該項目的成交紀錄冊;及 (ii) (如(a)(vi)段所述的交易詳情有任何改變)須修改成交紀錄冊的記項;及 (c) 凡該另一人沒有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之後的5個工作日之內,就有關住宅物業與擁有人簽訂買賣合約,則賣方須在該日期之後的第6個工作日,在該項目的成交紀錄冊中,就該物業顯示該事實。 (3) 在擁有人就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訂立買賣合約(而該物業沒有臨時買賣合約為之訂立)的日期的1個工作日之內,賣方須將以下詳情記入該項目的成交紀錄冊 —— (a) 該物業的描述; (b) 根據該合約與該物業一併出售的停車位的描述; (c) 該合約的日期; (d) 該成交價; (e) 支付條款(包括售價的任何折扣,及就該項購買而連帶提供的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 (f) 該人是否賣方的有關連人士。 (4) 在住宅物業的售價根據第35(2)條修改的日期之後的1個工作日之內,賣方須將有關細節及該日期記入該項目的成交紀錄冊。 (5) 如第(2)(b)或(3)款適用的買賣合約於某日期遭終止,賣方須在該日期之後的1個工作日之內,將該日期記入該項目的成交紀錄冊。 (6) 如第(1)、(2)、(3)、(4)或(5)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7) 在本條中,如有以下情況,某人即屬賣方的有關連人士 —— (a) 該賣方屬法團,而該人是 —— (i) 該賣方的董事,或該董事的父母、配偶或子女; (ii) 該賣方的經理; (iii) 上述董事、父母、配偶、子女或經理屬其董事或股東的私人公司; (iv) 該賣方的有聯繫法團或控權公司; (v) 上述有聯繫法團或控權公司的董事,或該董事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 (vi) 上述有聯繫法團或控權公司的經理; (b) 該賣方屬個人,而該人是 —— (i) 該賣方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 (ii) 上述父母、配偶或子女屬其董事或股東的私人公司;或 (c) 該賣方屬合夥,而該人是 —— (i) 該賣方的合夥人,或該合夥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 (ii) 其董事或股東為上述合夥人、父母、配偶或子女的私人公司。 (8) 在本條中 —— 私人公司 (private company)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經理 (manager)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9) 本條只適用於已根據第60條供閱覽的成交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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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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