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紀錄冊須供公眾閱覽
第60條
(1) 在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售樓處提供發展項目的成交紀錄冊,供公眾免費閱覽。 (2) 在第(3)款指明的期間內,賣方須在為施行本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提供有關成交紀錄冊的電子版本供閱覽。 (3) 上述期間於有關成交紀錄冊首度根據第(1)款提供的日期開始,並於根據第59(1)條適用的每一住宅物業的首份轉讓契均已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首日完結。 (4) 賣方在根據第59(2)、(3)、(4)或(5)條在發展項目的成交紀錄冊記入記項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為根據第89(1)條設立的電子資料庫的目的,提供該成交紀錄冊的電子版本予 —— (a) 根據第89(2)條獲得轉授權力設立和備存該資料庫的人士或公職人員(如有的話); (b) (如沒有人士或公職人員獲如此轉授權力)監督。 (5)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6) 如第(2)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