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況︰發展項目或某期中的所有住宅物業根據單一份合約出售等
第63條
(1) 在第(2)、(3)及(4)款指明的3種情況的任何一種情況之中,第2、3、4、5、6及7分部不適用。 (2) 第一種情況是:在一個包含一幢或多於一幢多單位建築物但不包含獨立屋的發展項目中,一幢多單位建築物中的所有住宅物業(屬指明住宅物業者) —— (a) 由擁有人根據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售予同一人;或 (b) 由擁有人要約出售予任何其他人,而出售的條件是該等物業只會根據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售予同一人。 (3) 第二種情況是:在一個包含獨立屋但不包含多單位建築物的發展項目中,該項目中的所有住宅物業(屬指明住宅物業者) —— (a) 由擁有人根據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售予同一人;或 (b) 由擁有人要約出售予任何其他人,而出售的條件是該等物業只會根據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售予同一人。 (4) 第三種情況是:第(5)(a)或(b)款所指明的住宅物業的其一或兩者 —— (a) 由擁有人根據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售予同一人;或 (b) 由擁有人要約出售予任何其他人,而出售的條件是該等物業只會根據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售予同一人。 (5) 為施行第(4)款而指明的住宅物業如下 —— (a) 在一個包含一幢或多於一幢多單位建築物及獨立屋(屬指明住宅物業者)的發展項目中的一幢多單位建築物內的所有住宅物業; (b) 在上述項目中的獨立屋(屬指明住宅物業者)中的所有住宅物業。 (6) 在上述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情況中,有關住宅物業連同(或被要約連同)發展項目中其他物業一同出售一事,並不相干。第(1)款的施行並不使第2、3、4、5、6及7分部不適用於該等其他物業。 (7)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本條中提述該項目,即提述該項目的某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