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況︰物業售予或要約出售予有聯繫實體
第64條
在以下情況中,第2、3、4、5、6及7分部不適用 —— (a) 指明住宅物業由法團或指明團體售予或要約出售予有聯繫法團或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控權公司;或 (b) 指明住宅物業由個人售予或要約出售予其家人。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64條
例外情況︰物業售予或要約出售予有聯繫實體
在以下情況中,第2、3、4、5、6及7分部不適用 —— (a) 指明住宅物業由法團或指明團體售予或要約出售予有聯繫法團或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控權公司;或 (b) 指明住宅物業由個人售予或要約出售予其家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