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況及附加規定︰售予或要約出售予已入住租客的物業
第66條
(1) 在第(2)款指明的情況中,第3、4、5及6分部不適用。 (2) 有關情況是:指明住宅物業由擁有人售予或要約出售予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其他人 —— (a) 根據租約(政府租契除外)持有該物業的人;及 (b) 在出售或要約出售(視屬何情況而定)該物業的日期當日,已如此持有該物業不少於一年。 (3) 如上述的另一人以書面同意第2分部不適用,則在第(2)款指明的情況中,第2分部不適用。 (4) 在第(2)款指明的情況中,賣方須在向上述的另一人要約出售有關物業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該另一人提供單一份在之前的3個月內印製的文件(賣方資料表格)。 (5) 賣方資料表格須列出附表8所規定的資料。 (6) 賣方資料表格須註明該文件的印製日期。 (7) 賣方資料表格所列的資料,須準確反映該表格的印製日期的情況。 (8) 如第(4)、(5)、(6)或(7)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