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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68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68條

附加規定︰已落成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

第68條

(1) 如擁有人要約將已落成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或要約將發展項目的已落成期數中的指明住宅物業,售予某人,則賣方須在要約作出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該人提供單一份在之前的3個月內印製的文件(賣方資料表格)。 (2) 賣方資料表格須列出附表8所規定的資料。 (3) 賣方資料表格須註明該文件的印製日期。 (4) 賣方資料表格所列的資料,須準確反映該表格的印製日期的情況。 (5) 第(1)、(2)、(3)及(4)款的規定,是憑藉第2、3、5、6、7或8分部而適用的任何其他規定以外的附加規定。 (6) 如第(1)、(2)、(3)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分部 — 例外情況及附加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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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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