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辯護
第79條
被控犯第2或3部(第70條除外)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並已作出所有應有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79條
免責辯護
被控犯第2或3部(第70條除外)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並已作出所有應有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