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分部的適用範圍及釋義
第80條
(1) 本分部適用於第(2)及(3)款所指明的2種情況的任何一種情況。 (2) 第一種情況是 —— (a) 某人因傳布資料,或授權傳布資料,或關涉於資料的傳布中,而被控犯第78(1)條所訂罪行;而 (b) 該項違例僅由於以下原因而發生 —— (i) 發出或複製有關資料; (ii) 再次傳送有關資料;或 (iii) 直播有關資料。 (3) 第二種情況是 —— (a) 某人因發布或安排發布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廣告,而被控犯第70條所訂罪行;而 (b) 該項違例僅由於以下原因而發生 —— (i) 發出或複製有關廣告; (ii) 再次傳送有關廣告;或 (iii) 直播有關廣告。 (4) 在本分部中,提述發出材料(包括資料或廣告) —— (a) 即包括發布、傳遞、分發或以其他方式傳布材料或其內容,而不論是否 —— (i) 藉親自造訪; (ii) 載於報章、雜誌、期刊或其他刊物; (iii) 藉展示海報或告示; (iv) 以通函、冊子、小冊子或傳單的方式; (v) 藉展覽照片或放映電影片; (vi) 藉任何資訊系統或其他電子裝置;或 (vii) 藉任何其他方式,無論是以機械、電子、磁力、光學、人手或任何其他媒介,亦無論是藉產生或傳送光、影像、聲音或任何其他媒介;及 (b) 亦包括安排或授權發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