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本分部中,提述發出材料(包括資料或廣告) —— (a) 即包括發布、傳遞、分發或以其他方式傳布材料或其內容,而不論是否 —— (i) 藉親自造訪; (ii) 載於報章、雜誌、期刊或其他刊物; (iii) 藉展示海報或告示; (iv) 以通函、冊子、小冊子或傳單的方式; (v) 藉展覽照片或放映電影片; (vi) 藉任何資訊系統或其他電子裝置;或 (vii) 藉任何其他方式,無論是以機械、電子、磁力、光學、人手或任何其他媒介,亦無論是藉產生或傳送光、影像、聲音或任何其他媒介;及 (b) 亦包括安排或授權發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