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辯護︰發出或複製資料或廣告
第81條
(1) 就第80(2)(b)(i)或(3)(b)(i)條所指的情況而言,如證明以下事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有關資料或廣告的發出或複製,是在某業務(不論是否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的日常運作過程中發生的,而該業務的主要目的,是發出或複製由他人提供的材料; (b) 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內容(不論是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並非由第(2)款所指明的人設定; (c) 第(2)款所指明的人,並沒有為發出或複製有關資料或廣告的目的,而揀選、增補、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資料或廣告的內容;及 (d) 在發出或複製有關資料或廣告時,被控犯罪的人並不知道 —— (i) (就第80(2)(b)(i)條而言)有關資料在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或是因從中遺漏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而變得虛假或具誤導性;或 (ii) (就第80(3)(b)(i)條而言)有關廣告載有的資料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2) 為施行第(1)(b)及(c)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如有關業務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該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或 (b) (如有關業務並非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