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辯護:再次傳送資料或廣告
第82條
(1) 就第80(2)(b)(ii)或(3)(b)(ii)條所指的情況而言,如證明以下事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再次傳送,是在某業務(不論是否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的日常運作過程中發生的,而該業務的正常運作,涉及將資料再次傳送往資訊系統內的其他人,或將資料從一個資訊系統再次傳送往另一個資訊系統(不論位於何處),而不論是直接地再次傳送,或是藉利便建立該等其他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連結而再次傳送; (b) 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內容(不論是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並非由第(2)款所指明的人設定; (c) 第(2)款所指明的人,並沒有為再次傳送有關資料或廣告的目的,而揀選、增補、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內容; (d) 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再次傳送 —— (i) 附有一項訊息,該訊息具有第(3)款所指明的含意;或 (ii) 是在獲再次傳送有關資料或廣告的人確認明白第(3)款所指明的事宜後才完成的;及 (e) 在再次傳送有關資料或廣告時 —— (i) 被控犯罪的人並不知道 —— (A) (就第80(2)(b)(ii)條而言)有關資料在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或是因從中遺漏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而變得虛假或具誤導性;或 (B) (就第80(3)(b)(ii)條而言)有關廣告載有的資料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或 (ii) 被控犯罪的人知道有關資料是如上述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但 —— (A) (如有關業務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按理不能期望該人阻止該項再次傳送;或 (B) (如有關業務並非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讓能夠採取步驟以阻止該項再次傳送的人,知悉有關資料是如上述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即使事實上仍作出了該項再次傳送)。 (2) 為施行第(1)(b)及(c)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如有關業務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該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或 (b) (如有關業務並非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該人。 (3) 為施行第(1)(d)款而指明的含意或事宜如下 —— (a) (如有關業務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該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 —— (i) 並無設定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內容(不論是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 (ii) 並不就有關資料或廣告負有責任;及 (iii) 並無認可有關資料或廣告的準確性;或 (b) (如有關業務並非由被控犯罪的人經營)經營有關業務的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 —— (i) 並無設定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內容(不論是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 (ii) 並不就有關資料或廣告負有責任;及 (iii) 並無認可有關資料或廣告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