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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83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83條

免責辯護:直播資料或廣告

第83條

(1) 就第80(2)(b)(iii)或(3)(b)(iii)條所指的情況而言,如證明以下事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廣播,是在某廣播業界人士(不論被控犯罪的人是否該廣播業界人士)的業務的日常運作過程中發生的; (b) 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內容(不論是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並非由第(2)款所指明的人設定; (c) 第(2)款所指明的人,並沒有為廣播有關資料或廣告的目的,而揀選、增補、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關資料或廣告的內容; (d) 被控犯罪的人 —— (i) 是廣播業界人士,而該人按照其持有的廣播牌照(如有的話)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適用於該人作為廣播業界人士的廣播指引,進行有關廣播;或 (ii) 並非廣播業界人士,而該人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身為廣播業界人士的另一人,按照廣播牌照(如有的話)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適用於該另一人作為廣播業界人士的廣播指引,進行有關廣播;及 (e) 在廣播有關資料或廣告時 —— (i) 被控犯罪的人並不知道 —— (A) (就第80(2)(b)(iii)條而言)有關資料在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或是因從中遺漏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而變得虛假或具誤導性;或 (B) (就第80(3)(b)(iii)條而言)有關廣告載有的資料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或 (ii) 被控犯罪的人知道有關資料是如上述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但 —— (A) (如被控犯罪的人是廣播業界人士)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按理不能期望該人阻止進行該項廣播;或 (B) (如被控犯罪的人並非廣播業界人士)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讓能夠採取步驟以阻止該項廣播的人,知悉有關資料是如上述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即使事實上仍進行了該項廣播)。 (2) 為施行第(1)(b)或(c)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如被控犯罪的人是廣播業界人士)該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或 (b) (如被控犯罪的人並非廣播業界人士)該人。 (3) 在本條中 —— 廣播指引 (broadcasting guidelines)指根據或依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或《廣播條例》(第562章)發出的指引或業務守則(不論如何描述); 廣播牌照 (broadcasting licence)就某人而言,指該人藉以獲得權利以廣播業界人士身分進行廣播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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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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