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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86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86條

監督的委任

第86條

(1) 局長 —— (a) 可為施行本條例,委任一名公職人員擔任監督;及 (b) 可委任其他公職人員協助監督執行監督的職能。 (2) 根據第(1)條所作出的委任,須在憲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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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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