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住宅物業的資料的電子資料庫
第89條
(1) 監督可設立和備存一個關於以下資料的電子資料庫 —— (a) 香港住宅物業市場的資料及統計數字;及 (b) 關於任何位於香港境內的發展項目(符合第10(3)或(5)條所指者除外)的資料及統計數字。 (2) 監督可將第(1)款賦予監督的權力,以書面轉授予任何公職人員或監督覺得合適的任何人。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89條
關於住宅物業的資料的電子資料庫
(1) 監督可設立和備存一個關於以下資料的電子資料庫 —— (a) 香港住宅物業市場的資料及統計數字;及 (b) 關於任何位於香港境內的發展項目(符合第10(3)或(5)條所指者除外)的資料及統計數字。 (2) 監督可將第(1)款賦予監督的權力,以書面轉授予任何公職人員或監督覺得合適的任何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