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涉嫌違例的權力
第91條
(1) 如監督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可能已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監督或根據第86(1)(b)條委任的公職人員,可為調查該項違例的目的,或為調查本條例條文曾否遭違反的目的,而根據本條行使權力。 (2) 監督或公職人員可藉書面要求第(3)款所指明的任何人 —— (a) 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間內,於該要求所指明的地點,交出該要求所指明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紀錄或文件 —— (i) 攸關或可能攸關受調查的任何事宜的;及 (ii) 由該人管有的; (b) 於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到監督或有關人員席前,並回答監督或該人員向該人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任何事宜的問題; (c) 就監督或有關人員向該人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任何事宜的書面問題,作出回應;或 (d) 向監督或有關人員提供該人能夠合理地提供的、與該項調查有關連的任何協助。 (3) 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監督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已違反本條例條文的人;或 (b) 監督或有關人員有合理因由相信屬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i) 管有任何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攸關受調查的任何事宜的資料的任何紀錄或文件;或 (ii) 以其他方式管有該等資料。 (4) 如某人遵從根據第(2)(a)款施加的要求,交出任何紀錄或文件,則監督或有關人員可要求該人,就該紀錄或文件作出解釋或提交進一步詳情。 (5) 如某人遵從根據第(2)或(4)款施加的要求,作出或提交任何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則監督或有關人員可藉書面要求該人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間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 (6) 如某人沒有遵從根據第(2)或(4)款施加的要求,作出或提交任何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是由於有關資料並非為該人所知的或由該人管有的,則監督或有關人員可藉書面要求該人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間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原因及事實。 (7) 監督或根據第86(1)(b)條委任的公職人員不得根據本條,要求認可機構交出關乎該機構的客戶的事務的任何紀錄或文件,或披露關乎該等事務的任何資料,但在以下情況下,則屬例外 —— (a) 監督或公職人員有合理因由相信,該客戶屬可能有能力給予攸關調查的資料的人;及 (b) 監督或公職人員信納並以書面證明監督或該人員確實信納,交出該項紀錄或文件或披露該項資料,對該項調查屬必要。 (8) 監督或根據第86(1)(b)條委任的公職人員,不得要求任何人出示該人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由會有權拒絕出示的紀錄或文件,或披露該人基於上述理由會有權拒絕披露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