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第91條的罪行
第92條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對其施加的指明要求,即屬犯罪。 (2)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沒有遵從對其施加的指明要求,即屬犯罪。 (3) 任何人 —— (a) 在看來是遵從對其施加的指明要求時,交出任何紀錄或文件、作出任何答覆或回應,或作出任何解釋或提交任何詳情,而該紀錄、文件、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而 (b) 該人知道該紀錄、文件、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或該人罔顧該紀錄、文件、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在要項上是否如此, 即屬犯罪。 (4) 任何人在看來是遵從對其施加的指明要求時,意圖詐騙而交出任何紀錄或文件、作出任何答覆或回應,或作出任何解釋或提交任何詳情,而該紀錄、文件、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即屬犯罪。 (5) 任何人身為某法團的高級人員或僱員,意圖詐騙而 —— (a) 致使或容許該法團沒有遵從對該法團施加的指明要求;或 (b) 致使或容許該法團在看來是遵從對該法團施加的指明要求時,交出任何紀錄或文件、作出任何答覆或回應,或作出任何解釋或提交任何詳情,而該紀錄、文件、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即屬犯罪。 (6) 如有對某人施加指明要求,該人不得僅以遵從該要求可能會導致其入罪為理由,而獲免遵從該要求。 (7)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6個月。 (8) 任何人犯第(2)、(3)、(4)或(5)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9) 在本條中 —— 指明要求 (specified requirement)指根據第91條施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