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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將不適用者刪去。 γ如屬分期發展項目(《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所指者),刪去“本發展項目”,否則刪去“本期”。 β只適用於分期發展項目(《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所指者)。將不適用者刪去。 θ如屬分期發展項目(《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所指者)及除分期發展項目的最後一期(即根據政府批地書,賣方訂立本合約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的期數)外,刪去“本發展項目”,否則刪去“本期”。 π凡根據政府批地書,賣方訂立本合約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即適用。將不適用者刪去。 Σ適用於分期發展項目(《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所指者)但分期發展項目的最後一期除外。將不適用者刪去。 Ω凡根據政府批地書,賣方訂立本合約不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即適用。將不適用者刪去。 Ψ只適用於屬有關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發展項目的發展項目。將不適用者刪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5 — 買賣合約須載有的條文(未落成發展項目)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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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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