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
- 原告
- 宏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翁鄭月美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卓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機關於101年10月18日以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476,250元之處分,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得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不符,是原告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難謂適法,爰以被告機關(原處分機關)之公務所在地在彰化縣,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64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