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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6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石馨文吳芙如江彥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53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啟耀
被告
吳文評
被告
陳俊傑
被告
王信介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被告
黃咨銘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853 號、第1259號、第1972號、第2579號、第2729號、第3248號

、第3263號、第3470號、第3707號)、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

第374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 年度偵字第3748號),本院合

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王啟耀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車號1228-ZP 偽造車牌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車牌沒收;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拾玖罪(附表一編號1 至15、編號17至21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各沒收附表二、三、五所示之物,各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6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二、三、五所示之物沒收,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車號2358-MV 偽造車牌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車牌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車號7692-RX 偽造車牌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車牌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車號9387-QX 偽造車牌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車號1790-QZ 偽造車牌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車牌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車號8731-ZN 偽造車牌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車牌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車號0123-TH 偽造車牌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車牌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車號7739-QV 偽造車牌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車牌沒收;又共同犯變造特種文書罪(徐金弘汽車駕照部分),處有期徒刑叁月,徐金弘汽車駕駛執照上經變造部分即黏貼之「王啟耀」相片壹幀沒收;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其餘被訴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九部分,均無罪。
吳文評、陳俊傑共同犯搬運贓物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沒收如附表六所
示之物。主刑部分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信介、黃咨銘共同犯故買贓物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各沒收如附表七編號6 至10所示之物;又共同犯寄藏贓物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收受贓物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
伍月,各沒收如附表七編號6 至10所示之物。主刑部分均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王啟耀前於民國89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經送監
    執行,強制工作部分於93年2 月20日免予繼續執行,有期徒
    刑部分則於94年3 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件附表一
    編號16所示部分構成累犯);復於94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585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經通緝,甫於100 年3 月22日送監執
    行),足認已有竊盜之習慣,詎仍不知悔改,為免其行竊過
    程中所駕駛車輛遭查緝,遂於99年10月間向友人呂金發購買
    其所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車牌(呂金發所涉偽造特種文書罪
    ,由本院另為判決),以供其行竊車輛時使用,並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五編號14所
    示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
    之工具及附表五所示其餘工具為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
    先後於附表一編號2 至21所示時、地,以附表一編號2 至21
    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 至21所示之車輛,並於竊
    得車輛後懸掛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車牌,以免遭查緝。另王
    啟耀明知呂金發所駕駛之附表一編號1 所示凌志牌自用小客
    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惟仍應呂金發之提議,答應以附表一
    編號2 所示之車輛與呂金發交換使用,嗣王啟耀即於附表一
    編號1 所示時、地,向呂金發收受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凌志
    牌自用小客車,並將附表二編號9 所示偽造車牌懸掛於該車
    上,而駕駛懸掛該偽造車牌之車輛於路上行駛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各車牌正當使用人之權益及公路監理機關、警察
    機關對於交通事件管理秩序之正確性。
二、王啟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之車輛後,即以每輛車
    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1 萬元不等之代價委託吳文評將車
    輛搬運至買主所指定之地點,吳文評雖明知王啟耀委託搬運
    之車輛均為來路不明之贓車,仍加以應允,然其為免將車輛
    搬運至指定地點後返家之麻煩,遂再以每輛車3000元至5000
    元不等之代價,邀約其友人陳俊傑及不知情之劉怡君、許志
    名駕駛自有之車輛跟隨其至指定地點,再駕車搭載其返家,
    陳俊傑雖明知吳文評欲搬運之車輛均為來路不明之贓車,仍
    欣然同意,而與吳文評共同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之搬
    運方式,將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之車輛搬運至指定之地點
    。
三、王啟耀曾於95年12月12日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為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於96
    年12月8 日逮捕並向法院聲押獲准後收押於彰化看守所,其
    後於97年6 月13日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釋放後,又旋於97年
    8 月15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其後再屢遭
    各地院、檢發布通緝共7 次,王啟耀為躲避警方查緝,遂於
    99年3 月17日至100 年3 月12日凌晨3 時30分許間之某時,
    在新北市三峽區,將其友人徐金弘之汽車駕駛執照及王啟耀
    本人彩色照片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名」之成年男
    子,而與「阿名」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阿名」以將其照片黏貼於徐金弘汽車駕駛執照之方式,而完
    成變造徐金弘之汽車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徐金弘本人及監
    理機關對汽車駕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
四、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00 年3 月12日凌晨3 時
    30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街315 巷6 弄2 號4 樓王啟
    耀居所之地下室對王啟耀依法執行逮捕勤務時,王啟耀為脫
    免逮捕,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駕駛附表一編號3 之贓車
    衝撞員警所駕駛之偵查車,以此方式對員警施以強暴,造成
    員警之偵查車車頭嚴重受損。
五、王信介、黃咨銘與梁清源(所涉贓物等罪嫌,另由檢察官偵
    辦中)共同基於故買、寄藏、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於99年
    7 月間一同承租位於彰化縣芬園鄉○○街552 號之倉庫作為
    渠等開設汽車解體工廠之處,並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
    ,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取得附表四所示之車輛後,予以解體
    ,並將零件打包後予以販售。
六、嗣警方於100 年1 月21日15時30分許,在彰化縣芬園鄉○○
    街552 號查獲黃咨銘、王信介之車輛解體工廠,並查扣附表
    七所示之物、附表三所示偽造車牌、附表四編號6 及11之贓
    車2 部及附表四其餘被害人所有之證件、名片等物(附表四
    被害人所有之車輛、證件、名片等物均已發還被害人);警
    方復於100 年3 月12日凌晨3 時30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
    ○○街315 巷6 弄2 號4 樓王啟耀居所之地下室逮捕王啟耀
    ,並查扣附表二所示之偽造車牌、附表五所示之供本件犯行
    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及經變造黏貼王啟耀照片之徐金弘汽車
    駕駛執照1張。
七、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
    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下列引為證
    據之人證、書證(即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辯護
    人、檢察官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
    查,並審酌證人之陳述並無證據顯示有非法取證之情形,非
    供述證據亦無證據顯示有取得程序不合法之狀況,本院認以
    之為證據均應屬適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該等證據自均有
    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王啟耀部分:
    訊據被告王啟耀固坦承收受附表一編號1 之贓車,並為附表
    一編號2 至編號6 、編號8 、16、17、18、21及犯罪事實欄
    三、四所示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為附表一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5、編號19、20所示之犯行,辯稱:查扣的行車電腦
    與車牌是阿忠放在其的車上,有時阿忠使用,有時其使用,
    其並沒有偷這麼多件云云。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編號16至編號18、編號21
    所示之犯行,有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編號16至
    編號18、編號21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而附表二所示車牌經
    本院送鑑定結果,均屬偽造之車牌,有金竝利五金有限公司
    100 年6 月22日100 金竝利字第100062201 號函、申起企業
    有限公司100 年6 月22日申鑑字第100062201 號函及檢附之
    鑑定報告、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00 年6 月24日鴻字第100062
    4001號函各1 份(本院卷卷二第26頁、第32頁、第34頁至第
    35頁)在卷可稽,另附表三所示車牌,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警員送鑑定結果,均屬偽造之車牌,有申起企業有限公
    司100 年2 月16日申鑑字第100021602 號鑑定報告、彩鴻實
    業有限公司100 年2 月18日鴻字第1000218001號函附卷供參
    (100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足認被告王
    啟耀此部分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⒉公訴意旨以被告王啟耀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係與證
    人呂金發「互易」車輛之所有權,而認被告王啟耀涉犯刑法
    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然質之被告王啟耀究係如何
    與證人呂金發「互易」車輛所有權,被告王啟耀於本院審理
    中供稱:當時其被通緝,想說換部車開比較不會被抓到,所
    以和呂金發約定交換車子開,但只是暫時性交換,並不是互
    易所有權等語(本院卷卷一第290 頁)。本院審酌證人呂金
    發於警詢中僅證稱:伊是以1 輛凌志牌的車與王啟耀換該輛
    懸掛1228-ZP 號車牌之BMW 牌自用小客等語(100 年度偵字
    第2580號卷第15頁),則被告王啟耀是否確實有償取得該BM
    W 牌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並非無疑,而證人呂金發於本院
    審理時亦證稱:查扣的凌志牌自用小客車是伊在99年12月向
    阿龍買的,因為該車開幾個月了,而伊也沒有開過BMW 廠牌
    的車,所以伊提議和王啟耀換車,當時有約定是交換開一個
    月,之後再換回來等語(本院卷卷二第176 頁至第177 頁)
    ,則被告王啟耀與證人呂金發間應僅係交換車輛使用,而非
    各自有償取得該贓車之所有權,應堪認定。
  ⒊犯罪事實三部分,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
    站100 年6 月20日中監豐字第1000009636號函(本院卷卷二
    第24頁)1 份在卷足憑,復有徐金弘汽車駕駛執照1 張扣案
    可證;犯罪事實四部分,業經證人即當日查緝被告王啟耀之
    員警莊俊吉於本院證述甚詳(本院卷卷二第166 頁至第167
    頁),復有現場照片8 張附卷可參(100 年度偵字第2579號
    卷第52頁至第55頁),均足認被告王啟耀此部分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至被告王啟耀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該駕駛執照是94
    年間法院交保後請「阿名」變造的云云,然觀諸被告王啟耀
    之前案紀錄,其前後曾於94年8 月23日、97年6 月13日均曾
    經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王啟耀於100 年3
    月12日警詢時業已明確供稱:該汽車駕照是1 、2 年前請人
    做的等語(100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第10頁),其於警詢時
    之自白既較接近案發時點,亦較無暇蓄意編織掩飾或權衡利
    害關係及受他人之干預,自較其嗣於本院審理時空言辯稱是
    94年間變造可採,爰認定該汽車駕駛執照應係於97年6 月13
    日後之某時所變造;另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
    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參以被告王啟耀前因常業竊盜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 年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4年3 月16日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有被告王啟耀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足憑,是以被告王啟耀如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是否於
    上開案件執行完畢5 年後即99年3 月17日至100 年3 月12日
    凌晨3 時30分許為警查獲前所為,攸關被告王啟耀是否應依
    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因依被告王啟耀前開之供述無法確定
    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之正確時間,依罪證有疑利在被告之原
    則,爰認定被告王啟耀係自逾99年3 月17日至100 年3 月12
    日凌晨3 時30分為警查獲間之某時為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
    。
  ⒋附表一編號7 至16、18至20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啟
    耀於警詢、偵訊中自白不諱(100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第11
    頁至第120 頁反面、第125 頁反面),並經證人吳文評於偵
    訊中證述明確(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卷第36頁至第37頁)
    ,而證人吳文評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原本在草屯開設車
    城汽車修護廠,因為生意不好,所以朋友介紹王啟耀和伊認
    識,說要把車子開到南部交流道下,而當時伊向王啟耀表示
    伊的經濟狀況不好,所以王啟耀說運送1 輛車到南部的代價
    是6000元,每次運送車輛對方都是撥打到扣案的電話與伊聯
    絡,聲音有時是王啟耀,有時不是王啟耀,但對方打過來的
    電話號碼都是同一個電話號碼,伊和陳俊傑每次運送車輛都
    是開2 輛車到南部,1 部是自己的車,另1 部是贓車,所得
    都是和陳俊傑平分,每部國產車每個人可以分3000元,只有
    1 次運送進口車是分到5000元,而運送車輛的報酬都是在任
    務完成當日或翌日直接拿到草屯的汽車修護廠給伊,對方每
    次都開1 輛車,車上都是王啟耀與另1 名40餘歲之中年男子
    ,有時是王啟耀給伊錢,有時是另名男子給伊錢等語(本院
    卷卷二第168 頁),則被告王啟耀既負責吸收證人吳文評成
    為該集團運送贓車之人,亦於證人吳文評完成運送贓車任務
    之當日或翌日即得與另名年籍不詳之中年男子一同前往交付
    報酬予證人吳文評,堪認被告王啟耀於偵訊中供陳附表一編
    號7 至16、18至20所示之車輛均為其與「阿忠」所共同竊取
    之自白,應屬可信。
  ⒌被告王啟耀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附表一編號7 至16、18至
    20所示之車輛是阿忠自己去偷的,其並不知情,在偵訊中檢
    察官說有查扣車牌都要算在其的身上,所以其才會承認云云
    。惟查:被告王啟耀於100 年3 月23日警詢中先供稱:附表
    一編號7 至15所示之車輛均是其與阿忠一起去偷的,而扣案
    的車號6786-QV 號自用小客車行車電腦(即附表一編號16)
    是阿忠拿給其的的,其並沒有行竊該車輛(100 年度偵字第
    2579號卷第119 頁反面至第121 頁),復於同日警詢時供稱
    :在黃咨銘解體工廠內查扣的5797-ZG 號、9999-ZB 號自用
    小客車都不是其偷的,其也不知道車子來源云云(100 年度
    偵字第2579號卷第123 頁);另於100 年4 月21日警詢時供
    稱:車號4309-VE 號之偽造車牌雖是其向呂金發購買的,但
    其並沒有懸掛該車牌去行竊,車號3088-WB 號、3283-ZM 號
    、8582-C3 之自用小客車都不是其偷的云云(100 年度偵字
    第2579號卷第129 頁至第131 頁),是被告王啟耀於警、偵
    訊中顯並未就與扣案物有關之案件全部自白犯罪,本院審酌
    員警於附表一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5、編號19、20所示車
    輛係逐一詳細提示車籍資料、失竊地點供被告王啟耀確認,
    其於警詢時之自白既較接近案發時點,較無暇蓄意編織掩飾
    或權衡利害關係及受他人之干預,自較其嗣於本院審理時空
    言警、偵訊時是配合檢察官辦案云云可採,爰認定附表一所
    示犯行均係被告王啟耀與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共同為之。
  ⒍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啟耀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㈡被告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訊據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對上開犯罪事實二所載之犯罪事實
    均坦承不諱,復有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
    並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吳文評、陳
    俊傑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文評、陳俊
    傑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㈢被告王信介、黃咨銘部分:
    訊據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固坦承為附表四編號6 、10、11、
    15、16所示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為附表四所示其餘犯行,
    辯稱:渠等雖然與梁清源合組贓車解體工廠,但渠等有負責
    拆解BMW 廠牌之汽車,並沒有拆過國產車,國產車都是都是
    梁清源拆的,與渠等無關云云。惟查:
  ⒈附表四所示之車輛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時、地失竊,且員警於
    查獲位於彰化縣芬園鄉嘉北村552 號之汽車解體工廠後,於
    該工廠內分別查扣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車輛遭解體後所遺留、
    丟棄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乙節,有附表四所示之證據可資佐
    證,足認附表四所示之車輛均係於上開解體工廠內遭解體。
  ⒉被告王信介、黃咨銘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黃咨銘於警詢中
    供稱:王信介於99年6 月中旬打電向其表示,現在作汽車解
    體工廠很好賺,當時因為失業,所以就答應王信介,王信介
    說他和阿源(按即梁清源)也是要從事汽車解體,而阿源經
    濟比較好,由阿源先出資承租大型工廠,之後王信介就和阿
    源一起找租賃工廠場地,並在99年7 月要其到臺中市○里區
    ○○路與德芳路口的咖啡廳與房東簽約,當時是其與房東簽
    約,王信介是連帶保證人,錢也是王信介交給房東的,承租
    該廠房後,阿源就找人將工廠裝潢隔間,做為汽車解體工廠
    ,而員警查扣的解體工具、搬運解體後零件之貨車都是阿源
    提供的等語(彰警分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卷第5 頁至第6
    頁),而被告王信介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作證時更證稱
    :「(問:)一開始做汽車拆解時,你跟梁清源是否說好由
    你跟黃咨銘做梁清源進口車的拆解,梁清源負責做國產車的
    拆解?)是」等語(本院卷卷二第170 頁),是被告王信介
    、黃咨銘既係與證人梁清源合租上開解體工廠之廠房,該廠
    房之裝潢、解體工具、搬院贓物用之貨車均為證人梁清源提
    供,而被告王信介、黃咨銘與證人梁清源於合組解體工廠之
    初即約定分工之項目,堪認證人梁清源係基於與被告王信介
    、黃咨銘共同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而由證人梁清源收受附
    表四編號1 至5 、編號7 至9 、編號12至14所示之贓車並加
    以拆解。
  ⒊證人梁清源於本院審理雖證稱:伊和王信介、黃咨銘合租倉
    庫拆車,但王信介與黃咨銘拆他們的部分,伊拆伊的部分,
    而伊拆解完車輛的工資也都是伊自己收取,並沒有和王信介
    、黃咨銘一起平分云云(本院卷第卷二第17頁反面),然證
    人梁清源證稱:王信介、黃咨銘有自己的贓車來源和銷售管
    道,伊並沒有向王信介收過任何拆解後的零件去販售云云(
    本院卷卷二第174 頁反面);惟被告王信介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供稱:其與黃咨銘拆解完的車都是將零件交給梁清源,由
    梁清源賣給1 個叫阿輝的人,拆1 輛車梁清源會給渠等4 萬
    元,尤其與黃咨銘對分云云(本院卷卷一第302 頁),則被
    告王信介與證人梁清源就渠等銷售拆解零件之管道、拆解車
    輛之報酬來源等節,所為供述均大相逕庭,顯見證人梁清源
    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憑信性甚低,自難以採信。
  ⒋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信介、黃咨銘犯行均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21 條業經總統於100 年1 月
    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 號令公布修正,並於100
    年1 月28日施行,本件被告王啟耀為附表一編號1 、3 、7
    至21所示犯行時,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規定為:「犯竊
    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
    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
    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21 條
    則規定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
    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
    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
    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
    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除刪除原第
    1 款「於夜間」之要件,且就第6 款增加「航空站、其他供
    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之要件,另增加
    得併科罰金之規定,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王啟
    耀前開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啟耀,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之規
    定予以論處。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王啟耀為
    附表一所示犯行時所攜帶之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均為
    金屬材質,質地堅硬,甚為鋒利,客觀上自足以對他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均為刑法第321 條
    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兇器無疑。再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
    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
    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可
    資參照)。
  ㈡核被告王啟耀就附表一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法條及
    罪名;就犯罪事實三所示,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
    書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
    公務執行罪。核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就搬運附表一編號7 至
    15 之 車輛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之法條及
    罪名。核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就附表四所為,各係犯附表四
    所示之法條及罪名。
  ㈢另按刑法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
    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王啟耀為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犯行時均行使車號2358-MV 號偽造車牌、為編號4
    、5 、9 、13犯行時均使用7692-RX 偽造車牌、為編號7、8
    、10犯行時均使用9387-QX 號偽造車牌、為編號12、15犯行
    時均使用8731-ZN 號偽造車牌,其犯罪時間密接,各次犯行
    侵害法益且屬同一,且係基於為掩飾竊盜犯行而使用偽造車
    牌之一個主觀上犯意,均為接續犯,各僅成立1 罪。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啟耀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交換贓車使用部分
    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容有未洽(
    詳前述),惟上開2 罪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
    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犯罪事實三所示之「
    徐金弘汽車駕駛執照」,係被告王啟耀與綽號「阿名」之成
    年人以更換黏貼照片之方式修改該特種文書之內容(詳前述
    ),應屬變造特種文書,公訴人意旨認係犯偽造特種文書,
    容有誤會,惟所犯法條同一,無需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
  ㈤被告王啟耀所犯上開1 件收受贓物罪、20件加重竊盜罪、8
    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1228-ZP 、2358-MV 、7692-R
    X 、9387 -QX、1790-QZ 、8731-ZN 、0123-TH 、7739-QV
    之偽造車牌)、1 件變造特種文書罪及1 件妨害公務執行罪
    間;被告吳文評、陳俊傑所犯上開9 件搬運贓物罪間;被告
    王信介、黃咨銘6 件故買贓物罪、1 件寄藏贓物罪及9 件收
    受贓物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就
    附表一編號2 至20所示加重竊盜及行使特種文書部分、被告
    王啟耀與綽號「阿名」之人就變造徐金弘駕駛執照部分;被
    告吳文評、陳俊傑就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搬運贓物部分;
    被告王信介、黃咨銘與證人梁清源就附表四所示部分,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王啟耀有前揭刑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附表一編號16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爰審酌被告5 人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
    因一時貪念,即參與竊車銷贓之犯罪集團,對被害人之財產
    造成嚴重損害,所共同竊取、解體之車輛眾多,危害社會治
    安甚鉅,犯罪情節對於被害車主之權益、警方就贓車之查緝
    及主管機關對於車籍資料之管理,均構成嚴重之危害,以現
    今社會,車輛對一般人民之日常生活,已成不可或缺之交通
    工具,被告等人所參與之竊車集團犯行,除已侵害被害人行
    之自由及財產權外,更嚴重干擾被害人之日常生活與生計,
    而該犯罪集團手法專業性極高,分工又甚嚴密,造成查緝上
    之困難度提升,惡性重大,且被告王啟耀為求脫免個人刑事
    處罰,竟於員警逮捕時施以強暴,對及國家司法權行使之危
    害非輕,暨考量被告等人參與犯罪之情節及集團犯罪手法,
    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
    儆。檢察官雖對被告王啟耀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對被告王信介、黃咨銘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然本
    院審酌上開各情,認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應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始屬適當,附此敘明。
  ㈨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偽造車牌,均為被告王啟耀所有,
    且均為被告王啟耀為本件附表一編號2 至21犯行所用或預備
    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6 、8 、9 及附表三編號
    1 至3 所偽造車牌,分別為被告王啟耀或被告王啟耀與綽號
    「阿忠」之人先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之物;扣案如附表
    五所示之物,為被告王啟耀與其共犯「阿忠」所有,供渠等
    為犯罪事實欄一編號2 至21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經變造之
    徐金弘汽車駕駛執照上黏貼之「王啟耀」相片1 幀,係被告
    王啟耀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
    物,為被告吳文評所有,並供被告吳文評為附表一編號7 至
    15所示搬運贓物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七編號6 至10所
    示之物,為證人梁清源所有,供其與被告王信介、黃咨銘共
    犯附表四編號1 至10、編號12至16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均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至附表七編號1 、3 、4 所示之物為被告王信介、黃咨銘
    及證人梁清源拆卸附表四所示車輛後之零件,非被告王信介
    、黃咨銘及證人梁清源所有,爰均不宣告沒收。又附表七編
    號2 、5 及附表八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王啟耀所有,然被
    告王啟耀否認與本件犯行有關,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與本件
    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起訴書附表六編號8 所示之車
    號1015-SE 之車牌雖為被告王啟耀為本件竊盜犯行預備所用
    之物,然該組車牌經本院送鑑結果,並非偽造之車牌,有申
    起企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1 份在卷供參(本院卷卷二第33頁
    ),是該組車牌應非被告王啟耀所有之物,爰亦不宣告沒收
    。
  ㈩末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
    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
    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
    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
    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
    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
    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
    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
    生活。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
    18 歲 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
    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
    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
    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
    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應否
    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本案被告王啟耀
    正值壯年,且四肢健全,心智正常,並非毫無工作能力之人
    ,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反一再竊取他人財物,況被
    告王啟耀前於89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應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經送監執
    行,強制工作部分於93年2 月20日免予繼續執行,有期徒刑
    部分則於94年3 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常
    業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585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經通緝,甫於100 年3
    月22日送監執行),於本件中更為多達19次之竊盜犯行,可
    見其好逸惡勞、心存不勞而獲、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之目無
    法紀心態,至為明顯,足認被告王啟耀欠缺正確之價值觀與
    工作之觀念,致犯罪已成為被告王啟耀慣常性之行為,顯見
    僅藉刑法自由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為矯正
    其竊盜惡習,維護社會治安,自有強制其從事勞動,促其學
    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得以適
    應社會生活。是本院審酌被告王啟耀犯罪之常習性、嚴重性
    、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比例原則,認應依竊盜犯
    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5 條第1 項之規定,
    諭知被告王啟耀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
    。
  末按對有罪之被告諭知保安處分者,應於判決主文內載明所
    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其處分及期間,刑事訴訟法第30
    9 條第6 款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數罪併罰之被告有宣告
    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之必要者,應於有宣告必要之各該犯罪主
    文內記載其處分及期間,而非於定應執行時,始為強制工作
    之諭知。又宣告多數強制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第1 款亦定有明文。
    是同一被告有宣告多數強制工作之情形時,應由執行檢察官
    依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擇一執行,並無於判決內定應執
    行之保安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99年度上
    訴字第1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自無須就被告王
    啟耀所宣告之多數保安處分另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附此敘
    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
    」之人共同於附表九所示時、地,以附表九所示方式竊取附
    表九所示車輛。因認被告王啟耀另涉犯5 次加重竊盜罪嫌及
    1 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即附表九編號1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
    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
    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
    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啟耀涉有附表九所示之加重竊盜罪嫌,無
    非係以於被告王啟耀住處扣得之4309-VE 號偽造車牌、在彰
    化縣芬園鄉○○街522 好解體通場扣得之0123-TH 號偽造車
    牌、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證人即被害人陳淑娟、陳秀觀、
    梁霓卿、彭宗惠、林光宏於警詢中之證詞為其依據。訊據被
    告王啟耀堅詞否認有何竊取上開車輛犯行,辯稱:其這些車
    輛應該都是「阿忠」自己去偷的,其並不知情,而扣案的車
    牌是「阿忠」給其的,其就放在住家及解體工廠等語。經查
    :
  ㈠被害人陳淑娟、陳秀觀、梁霓卿、彭宗惠、林光宏於附表九
    所示時、地失竊前開車輛等情,固據證人即被害人陳淑娟、
    陳秀觀、梁霓卿、彭宗惠、林光宏於警詢中證述明確,惟被
    害人陳淑娟、陳秀觀、梁霓卿、彭宗惠、林光宏既未親眼目
    睹遭竊之經過,則其所為之證言,僅得證明其確有遭竊之事
    實,尚難以此即逕為被告王啟耀不利之認定。
  ㈡竊取附表九編號1 車輛之人固懸掛扣案之4309-VE 號偽造車
    牌前往失竊地點竊取該車輛,且被告王啟耀亦自承該扣案車
    牌為其所有,惟被告王啟耀是否實際前往附表九編號一所示
    地點行竊?該實際行竊之人是否即為起訴書所載綽號「阿忠
    」之人?是否有其餘不明人士持該偽造車牌前往該處行竊?
    被告王啟耀是否基於共同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將該車牌交予實
    際行竊之人使用?被告王啟耀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
    罪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卷內均乏任何證據
    足以判斷,公訴意旨徒以扣案之4309-VE 號偽造車牌係實際
    行竊之人所懸掛使用,逕予認定被告王啟耀為如附表九編號
    1 、4 所示之竊盜犯行,並再依該行竊之人駕駛竊得如附表
    九編號1 車輛為後續附表九編號2 、3 犯行,駕駛竊得之附
    表九編號4 車輛為後續附表九編號5 犯行,而推論附表九編
    號2 、3 、5 所示犯行均為被告王啟耀與綽號「阿忠」之人
    所為,實均僅係對於本案各種現象之推測及質疑而已。被告
    有罪與否,仍應視有無積極證據足以憑斷,惟公訴人所提證
    據方法尚未足使本院對被告產生有罪心證之程度,前開之舉
    證,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均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尚未達
    於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㈢綜上,本院因認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王啟耀
    就此部分犯嫌為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王
    啟耀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
    王啟耀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上揭條文規定,就此部分
    自應為被告王啟耀無罪之諭知。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吳文評、陳俊傑搬運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車輛時,均
    懸掛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偽造之車牌。因認被告吳文評、
    陳俊傑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
  ㈡被告王啟耀為附表九編號4 所示犯行時,因懸掛車號0123-T
    H 號之偽造車牌,因認被告王啟耀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㈢被告王啟耀為躲避員警查緝,而於98年間委託他人偽造「徐
    金弘」健保卡,並於員警臨檢時,持徐金弘之健保卡及汽車
    駕照(即犯罪事實三所示之駕駛執照)向員警行使,因認被
    告王啟耀涉犯刑法第216、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
    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
    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
    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文評、陳俊傑涉有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吳文評、陳俊傑駕
    駛前開贓車至指定地點時懸掛偽造車牌之照片、偽造車牌為
    其依據。訊據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犯行,辯稱:渠等指示負責將車開到指定地點,沒有
    注意車牌,根本不知道車輛上懸掛偽造之車牌等語。經查:
    被告吳文評、陳俊傑搬運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贓車至指定
    地點時證,該贓車上固均懸掛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之偽造
    車牌,惟尚難以此遽認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對該贓車所懸掛
    之車牌均係偽造車牌乙節,有所認知;另參酌證人即同案被
    告王啟耀於警詢中僅證稱:伊都是與「阿忠」將贓車開到國
    道三號草屯交流道下,再聯絡吳文評,通常阿忠會將鑰匙放
    在車上以利吳文評運送等語(100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第12
    0 頁反面),核與被告吳文評警詢中供稱:王啟耀都將竊來
    的車停放在國道三號草屯交流道附近,再聯絡其前往取車等
    語(彰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3頁反面),被告陳
    俊傑於偵訊中亦僅供稱:有贓車時,王啟耀與吳文評電話聯
    絡,吳文評再打電話給其,其就開自己5766-GD 的車載吳文
    評去草屯交流道開贓車等語(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卷第36
    頁),則依卷內證據尚無法認定被告吳文評、陳俊傑確實知
    悉駕駛附表一編號7 至15所示贓車上所掛之車牌均為偽造車
    牌,基於「罪疑唯輕」之法律原則,尚不得率以推測之方式
    逕行認被告吳文評、陳俊傑確有此部分事實之主觀認知,應
    認被告吳文評、陳俊傑所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部分尚不
    符主觀之構成要件,然被告吳文評、陳俊傑此部分犯行若構
    成犯罪,公訴人認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搬運贓物罪部分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王啟耀行使0123-TH 號之偽造車牌部分:
    被告王啟耀所涉附表九編號4 所示犯行,因屬不能證明犯罪
    ,而應為無罪諭知乙節,業如前述,則被告王啟耀行使偽造
    0123-TH 偽造車牌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被告王啟耀
    此部分犯行若構成犯罪,因與前開附表一編號14所示行使偽
    造0123-TH 車牌之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王啟耀行使偽造徐金弘健保卡及駕駛執照部分:
  ⒈查扣案之徐金弘健保卡,經本院送鑑定結果,因該健保IC卡
    經讀卡機讀取後,晶片內容與實體相符、中央健保局資料吻
    合,而認定是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健保卡乙
    節,有該局100 年6 月17日健保中字第10047017357 號函在
    卷可稽(本院卷卷二第25頁),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啟耀偽造
    該健保卡並持以行使,顯失所據。
  ⒉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王啟耀於警方臨檢時,持徐金弘之汽車
    駕照冒稱為徐金弘,惟被告王啟耀究於何時、何地接受警方
    臨檢?接受臨檢時如何出示徐金弘汽車駕照?公訴人均未加
    以說明,且卷內並無任何被告王啟耀曾接受員警臨檢之資料
    與紀錄,公訴人憑空臆測被告王啟耀此部分之犯行,實不足
    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
  ⒊綜上,被告王啟耀此部分之犯行,爰均應為無罪之諭知,然
    被告王啟耀此部分之犯行若構成犯罪,公訴人認行使偽造健
    保卡部分與前經論罪科刑之變造駕駛執照部分有實質上一罪
    之關係,而偽造、變造之行為並為行使之行為所吸收,爰均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216 條、第21
2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竊盜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5 條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官  吳芙如
                                        法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王啟耀部分):
┌─┬────┬─────┬────┬───────────┬─────────────┐
│編│被竊物品│被竊時間  │被竊地點│犯罪行為及所犯法條    │證    據                  │
│號│        │          │        │                      │                          │
├─┼────┼─────┼────┼───────────┼─────────────┤
│1 │邱永毅所│99年12月12│新北市林│王啟耀明知呂金發所駕駛│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有之9228│日18時3分 │口區忠孝│之左列車輛係來路不明之│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25│
│即│-QL 號車│          │路484號 │贓車(於左列、時、地失│  79號偵查卷宗P34 ,彰化縣│
│起│輛(凌志│          │對面8號 │竊後,呂金發以12萬元向│  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訴│)      │          │停車格  │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020863號刑案偵查卷宗P29 │
│書│        │          │        │阿龍之友人買受,所涉故│  、P118、P168)          │
│附│        │          │        │買贓物,由本院另為判決│2.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表│        │          │        │),惟呂金發向其提議交│  輸入單(彰警刑偵四字第10│
│一│        │          │        │換使用1 個月時,仍欣然│  00000000號卷P169)      │
│編│        │          │        │同意,呂金發即於100 年│3.被害人邱永毅警詢供述及左│
│號│        │          │        │3 月10日駕駛左列凌志牌│  列車輛之贓物認領收據(彰│
│1 │        │          │        │自用小客車前往彰化縣溪│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        │          │        │湖鎮○○○○道旁交付予│  卷P167-P167、P171背面) │
│  │        │          │        │王啟耀,王啟耀則以附表│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一編號2 所示車輛與呂金│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  │        │          │        │發交換使用(呂金發所涉│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  │        │          │        │收受贓物部分,由本院另│  020863號刑案偵查卷宗P1-P│
│  │        │          │        │為判決),而王啟耀收受│  5 背面)                │
│  │        │          │        │而左列贓車後,仍繼續懸│5.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掛1228-ZP 號之偽造車牌│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05-P│
│  │        │          │        │,並駕駛懸掛該偽造車牌│  107 )                  │
│  │        │          │        │之車輛於路上行駛而行使│6.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理機關、警察機關對於交│  01)                    │
│  │        │          │        │通事件管理秩序之正確性│7.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  P125-P126 背面,100 年度│
│  │        │          │        │                      │  偵字第2580號卷P86-P89 )│
│  │        │          │        │                      │8.被告呂金發警詢供述(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580號卷P15-P1│
│  │        │          │        │①                    │  8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收受│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9│
│  │        │          │        │贓物罪                │  3- P96)                │
│  │        │          │        │                      │9.扣案之1228-ZP偽造車牌   │
│  │        │          │        │②                    │                          │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
│  │        │          │        │                      │                          │
│  │        │          │        │                      │                          │
├─┼────┼─────┼────┼───────────┼─────────────┤
│2 │林志學所│100年3月8 │臺中市西│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有之3666│日7時許   │屯區福雅│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25│
│即│-TS 號車│          │路185號 │於左列時、地,由阿忠以│  79號偵查卷宗P39 ,彰警刑│
│起│輛(BMW │          │        │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工具│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訴│)      │          │        │破壞左列車輛之門鎖後,│  偵查卷宗P30 、P119 、P17│
│書│        │          │        │以更換行車電腦之方式發│  4)                     │
│附│        │          │        │動車輛,再將該車輛駛離│2.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表│        │          │        │現場(其後被告王啟耀另│  輸入單(彰警刑偵四字第10│
│一│        │          │        │以此車與被告呂金發交換│  00000000號卷P175)      │
│編│        │          │        │使用附表一編號1 之贓車│3.被害人林志學警詢供述及左│
│號│        │          │        │)。                  │  列車輛之贓物認領收據(彰│
│2 │        │          │        │                      │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        │          │        ├───────────┤  卷P172-P173、P176)     │
│  │        │          │        │                      │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  │        │          │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  │        │          │        │                      │  020863號卷P1-P5背面)   │
│  │        │          │        │                      │5.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彰警│
│  │        │          │        │                      │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          │        │                      │  P7-P9)                 │
│  │        │          │        │                      │6.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                      │  01)                    │
│  │        │          │        │                      │7.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25-P│
│  │        │          │        │                      │  126 背面)              │
├─┼────┼─────┼────┼───────────┼─────────────┤
│3 │王育慧所│100年1月5 │臺中市潭│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有之9409│日凌晨2、 │子區東寶│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  │
│即│-YH 號車│3時許     │里大德一│於左列時、地,由「阿忠│  2579號卷P35 ,彰警刑偵四│
│起│輛(BMW │          │路89號前│」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  字第0000000000號卷P31 、│
│訴│)      │          │        │具破壞左列車輛之門鎖後│  P178)                  │
│書│        │          │        │,以更換行車電腦之方式│2.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附│        │          │        │發動車輛,再將該車輛駛│  輸入單(警刑偵四字第1000│
│表│        │          │        │離現場,找尋偏僻地點,│  020863號卷P179)        │
│一│        │          │        │更換偽造之2358-MV 號車│3.被害人王育慧警詢供述及左│
│編│        │          │        │牌後加以行駛,將原車牌│  列車輛之贓物認領收據(彰│
│號│        │          │        │丟棄水溝,再直接將車輛│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3 │        │          │        │駕駛至上手指定之地點停│  卷P177、P180)          │
│﹀│        │          │        │放該車。              │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  │        │          │        │                      │  背面)                  │
│  │        │          │        ├───────────┤5.扣案之2358-MV偽造車牌。 │
│  │        │          │        │①                    │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                          │
│  │        │          │        │②                    │                          │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 │                          │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
├─┼────┼─────┼────┼───────────┼─────────────┤
│4 │張耕碩所│100年2月16│臺中市大│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有之3663│日8時許   │雅區三和│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彰警刑偵四字第10│
│即│-ZH 號車│          │里建興路│駕駛懸掛偽造之2358 -MV│  00000000號卷P32 、P184)│
│起│輛(馬自│          │107號   │號車牌自用小客車一同於│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
│訴│達)    │          │        │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電腦輸入單(彰化縣警察局│
│書│        │          │        │由「阿忠」以附表五編號│  彰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
│附│        │          │        │14所示工具破壞左列車輛│  號卷P185)              │
│表│        │          │        │之門鎖後,以更換行車電│3.被害人張耕碩警詢供述(彰│
│一│        │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編│        │          │        │車輛駛離現場,找尋偏僻│  卷P181-P183)           │
│號│        │          │        │地點,更換偽造之7692-R│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4 │        │          │        │X 號車牌後,將原車牌丟│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        │          │        │棄水溝,再直接將車輛開│  背面)                  │
│  │        │          │        │至年籍不詳、綽號「大仔│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指定之彰化縣溪湖鎮某│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空地停放交車,翌日下午│  01)                    │
│  │        │          │        │再至同住址,自上手處取│6.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
│  │        │          │        │得5 萬元及取回偽造之車│  0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38 │
│  │        │          │        │牌。                  │  )                      │
│  │        │          │        │                      │7.扣案之2358-MV號、7692-RX│
│  │        │          │        ├───────────┤  號之偽造車牌。          │
│  │        │          │        │①                    │                          │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  │        │          │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②                    │                          │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
│  │        │          │        │                      │                          │
├─┼────┼─────┼────┼───────────┼─────────────┤
│5 │莊喬欣所│100年2月24│臺中市西│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有7596-Q│日1時許   │區○村路│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25│
│即│H號之車 │          │1段761號│駕駛懸掛偽造之5776 -YF│  79號卷P37 ,彰警刑偵四字│
│起│輛(BMW │          │        │號車牌自小客車一同於左│  第0000000000號卷P33 、P1│
│訴│)      │          │        │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由│  88)                    │
│書│        │          │        │「阿忠」以附表五編號14│2.被害人莊喬欣警詢供述(彰│
│附│        │          │        │所示之工具破壞左列車輛│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表│        │          │        │之門鎖後,以更換行車電│  刑案偵查卷宗P186-P187 )│
│一│        │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車輛駛離現場,找尋偏僻│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號│        │          │        │地點,更換偽造之7692-R│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5 │        │          │        │X 號車牌後,將原車牌丟│  020863號卷P1-P5 背面)  │
│﹀│        │          │        │棄水溝,再直接將車輛開│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至年籍資料不詳、綽號「│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05-P│
│  │        │          │        │大仔」指定之彰化縣溪湖│  107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
│  │        │          │        │鎮某空地停放交車,翌日│  0000000000號卷P7-P9)   │
│  │        │          │        │下午再至同住址,自上手│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處取得6 萬元及取回偽造│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之車牌。              │  01)                    │
│  │        │          │        │                      │6.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38 │
│  │        │          │        ├───────────┤  )                      │
│  │        │          │        │①                    │7.扣案之7692-RX偽造車牌。 │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  │        │          │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        │②                    │                          │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
├─┼────┼─────┼────┼───────────┼─────────────┤
│6 │紀明志所│100年3月11│臺中市南│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詳、│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有之2671│日6時許   │區忠明南│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面報表(100 年度偵字第25│
│即│-WE 號車│          │路1261號│一同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  79號卷P40 ,彰警刑偵四字│
│起│輛(國瑞│          │        │地點,由「阿忠」以附表│  第0000000000號卷P35 、P1│
│訴│)      │          │        │五編號14所示工具破壞左│  91)                    │
│書│        │          │        │列車輛之門鎖後,以更換│2.被害人紀明志警詢供述(彰│
│附│        │          │        │行車電腦之方式發動車輛│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表│        │          │        │,再將車輛駛離現場駕駛│  卷P189-P190)           │
│一│        │          │        │至年籍不詳、綽號「大胖│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之成年男子指定之雲林│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P13│
│號│        │          │        │縣麥寮鄉臺西大橋旁某砂│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6 │        │          │        │石場空地停放交車,翌日│  020863號卷P1-P5 背面)  │
│﹀│        │          │        │下午再至同址,自「大胖│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處取得2 萬元之報酬。│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05-P│
│  │        │          │        │                      │  107 背面,彰警刑偵四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卷P7-P9 )  │
│  │        │          │        ├───────────┤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99-P1│
│  │        │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01)                    │
│  │        │          │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7 │高大平所│99年10月27│臺中市大│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高大平警詢供述(彰│
│︿│有之6865│日10時    │肚區磺溪│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
│即│-UA 號車│          │村5鄰文 │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刑案偵查卷宗P97-99)    │
│起│輛(凌志│          │昌路二段│往左列地點,由「阿忠」│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訴│)      │          │43號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  報表(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書│        │          │        │破壞左列車輛之門鎖後,│  022499號卷P100)        │
│附│        │          │        │以更換行車電腦之方式發│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表│        │          │        │動車輛,再將車輛駛離現│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19-P│
│一│        │          │        │場,並懸掛偽造之9387-Q│  121 ,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編│        │          │        │X 車牌,開至國道3 號草│  022499號卷P12-14)      │
│號│        │          │        │屯交流道下附近路旁,並│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7 │        │          │        │將車鑰匙放在車上,聯絡│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25-P│
│﹀│        │          │        │吳文評,由吳文評與陳俊│  126 背面)              │
│  │        │          │        │傑於99年10月27日開至台│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警│
│  │        │          │        │南新營交流道附近交車給│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          │        │綽號「阿興」或「大鼻」│  P52-54)                │
│  │        │          │        │之人。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王啟耀部分            │  00000000號卷P81-83)    │
│  │        │          │        │①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偵查卷宗P35-37)        │
│  │        │          │        │②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述(彰警刑偵二字第100002│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0744號卷P1-25 )        │
│  │        │          │        │                      │                          │
│  │        │          │        │                      │                          │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                          │
│  │        │          │        │①                    │                          │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                          │
│  │        │          │        │贓物罪                │                          │
├─┼────┼─────┼────┼───────────┼─────────────┤
│8 │方彥文所│99年11月4 │雲林縣斗│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方彥文警詢供述(彰│
│︿│有之4358│日23時40分│六市中堅│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WH 號車│          │西路與同│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輛(本田│          │德街路口│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01-102)              │
│訴│)      │          │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書│        │          │        │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輸入單(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附│        │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
│表│        │          │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案偵查卷宗P103)        │
│一│        │          │        │造之9387-QX 車牌,開至│3.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8 │        │          │        │車上,聯絡吳文評,由吳│  偵查卷宗P104)          │
│﹀│        │          │        │文評與陳俊傑於99年11月│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11日開至嘉義交流道附近│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交車。                │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  │        │          │        ├───────────┤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        │王啟耀部分            │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①                    │  )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P125-P│
│  │        │          │        │②                    │  126 背面)              │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6.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卷P52-54)    │
│  │        │          │        │                      │7.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①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  1-83)                  │
│  │        │          │        │贓物罪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偵查卷宗P35-37)        │
│  │        │          │        │                      │9.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9 │施麗言所│99年11月10│臺中市西│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施麗言警詢供述(彰│
│︿│有之9088│日7時     │區五權一│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YY 號車│          │街65號騎│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輛(本田│          │樓      │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105-106)               │
│訴│)      │          │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        │          │        │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        │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        │          │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偵查卷宗P107)          │
│一│        │          │        │造之7692-RX 車牌,開至│3.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  P114-P116 )            │
│9 │        │          │        │車上,聯絡吳文評,由吳│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文評與陳俊傑於99年11月│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11日開至嘉義交流道附近│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  │        │          │        │交車。                │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        ├───────────┤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王啟耀部分            │  )                      │
│  │        │          │        │①                    │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P125 -P126背面)        │
│  │        │          │        │②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7│
│  │        │          │        │                      │  8-79)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①                    │  偵查卷宗P35-37)        │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贓物罪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        │          │        │                      │9.扣案之7692-RX偽造車牌。 │
│  │        │          │        │                      │                          │
├─┼────┼─────┼────┼───────────┼─────────────┤
│10│李文森所│99年11月24│臺中市南│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方彥文警詢供述(彰│
│︿│有之5071│日6時     │屯區大同│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MM 號車│          │里10鄰東│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輛(國瑞│          │興路二段│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08-109)              │
│訴│)      │          │253號騎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        │          │樓      │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        │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        │          │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偵查卷宗P110)          │
│一│        │          │        │造之9387-QX 車牌,開至│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10│        │          │        │車上,聯絡吳文評,由吳│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文評與陳俊傑於99年11  │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月24日開至不詳地點交車│  )                      │
│  │        │          │        │。                    │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王啟耀部分            │  P125 -P126背面)        │
│  │        │          │        │①                    │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②                    │  2-54)                  │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1-83)                  │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①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  偵查卷宗P35-37)        │
│  │        │          │        │贓物罪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11│張文福所│99年12月16│臺中市大│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張文福警詢供述(彰│
│︿│有之9868│日7時     │雅區二和│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LC 號車│          │里學府路│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輛(日產│          │106號   │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11-112)              │
│訴│)      │          │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書│        │          │        │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輸入單(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附│        │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
│表│        │          │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案偵查卷宗P113)        │
│一│        │          │        │造之1790-QZ 車牌,開至│3.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11│        │          │        │車上,聯絡吳文評,由吳│  偵查卷宗P114)          │
│﹀│        │          │        │文評及陳俊傑於99年12月│4.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  │        │          │        │16日開至屏東九如交流道│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附近交車。            │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  │        │          │        ├───────────┤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        │王啟耀部分            │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①                    │  )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5.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②                    │  P125 -P126背面)        │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6.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                      │  2-54)                  │
│  │        │          │        │                      │7.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①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  1-83)                  │
│  │        │          │        │贓物罪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偵查卷宗P35-37)        │
│  │        │          │        │                      │9.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        │          │        │                      │10.扣案之1790-QZ偽造車牌。│
├─┼────┼─────┼────┼───────────┼─────────────┤
│12│楊陳蓮姿│99年12月23│臺中市東│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楊陳蓮姿警詢供述(│
│︿│所有之83│日8時     │區○○路│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
│即│93-JV號 │          │96號前  │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
│起│車輛(國│          │        │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宗P115-116)            │
│訴│瑞)    │          │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        │          │        │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        │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        │          │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偵查卷宗P117)          │
│一│        │          │        │造之8731-ZN 車牌,開至│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車│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12│        │          │        │上,聯絡吳文評,由吳文│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評、陳俊傑及不知情之前│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妻劉怡君於99年12月23日│  )                      │
│  │        │          │        │開至屏東九如交流道附近│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交車給綽號「園長」之人│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  P125 -P126背面)        │
│  │        │          │        ├───────────┤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王啟耀部分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①                    │  2-54)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②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1-83)                  │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偵查卷宗P35-37)        │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①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  查卷宗P1-25)           │
│  │        │          │        │贓物罪                │9.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        │          │        │                      │10.證人劉怡君警詢供述(彰 │
│  │        │          │        │                      │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
│  │        │          │        │                      │   卷宗P26-27)           │
│  │        │          │        │                      │11.扣案之8731-ZN偽造車牌。│
├─┼────┼─────┼────┼───────────┼─────────────┤
│13│陳佳宜所│99年12月23│臺中市西│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陳佳宜警詢供述(彰│
│︿│有之1371│日6時30分 │區○○路│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ZF 號車│          │安龍里9 │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輛(BMW │          │鄰214號 │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18-120)              │
│訴│)      │          │前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        │          │        │破壞門鎖後,更換行車電│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        │          │        │腦之方式發動車輛,再將│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        │          │        │車輛駛離現場,並懸掛偽│  偵查卷宗P121)          │
│一│        │          │        │造之7692-RX 車牌,開至│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國道3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近路旁並將車鑰匙放在車│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13│        │          │        │上,聯絡吳文評,由吳文│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評、陳俊傑、及不知情之│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前妻劉怡君於99年12月23│  )                      │
│  │        │          │        │日開至屏東九如交流道附│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近交車給綽號「園長」之│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人。                  │                          │
│  │        │          │        ├───────────┤  P125 -P126背面)        │
│  │        │          │        │王啟耀部分            │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①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2-54)                  │
│  │        │          │        │②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1-83)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偵查卷宗P35-37)        │
│  │        │          │        │①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贓物罪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        │          │        │                      │9.證人劉怡君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2│
│  │        │          │        │                      │  6-27)                  │
│  │        │          │        │                      │10.扣案之7692-RX偽造車牌。│
├─┼────┼─────┼────┼───────────┼─────────────┤
│14│陳仕昕所│99年12月30│臺中市南│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陳仕昕警詢供述(彰│
│︿│有之7788│日23時30分│區○○路│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ZH 號車│          │412號   │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輛(BMW │          │        │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22-123)              │
│訴│)      │          │        │以附表五編號14所示工具│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        │          │        │破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駛│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        │          │        │離現場,並懸掛偽造之01│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        │          │        │23-TH 車牌,開至國道3 │  偵查卷宗P124)          │
│一│        │          │        │號草屯交流道下附近路旁│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並將車鑰匙放在車上,聯│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絡吳文評,由吳文評、陳│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14│        │          │        │俊傑及不知情之友人許志│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名於99年12月31日開至屏│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東九如交流道附近交車給│  )                      │
│  │        │          │        │綽號「園長」之人。    │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P125 -P126背面)        │
│  │        │          │        │王啟耀部分            │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①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2-54)                  │
│  │        │          │        │②                    │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1-83)                  │
│  │        │          │        │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                      │  偵查卷宗P35-37)        │
│  │        │          │        │①                    │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贓物罪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        │          │        │                      │9.證人許志名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2│
│  │        │          │        │                      │  8-30)                  │
│  │        │          │        │                      │10.扣案之0123-TH偽告車牌。│
├─┼────┼─────┼────┼───────────┼─────────────┤
│15│白智宇所│99年12月31│南投縣南│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白智宇警詢證述(彰│
│︿│有之9285│日7時     │投市中華│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
│即│-UF 號車│          │路188號 │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起│輛(國瑞│          │前      │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P125-126)              │
│訴│)      │          │        │以附表五編號14之工具破│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        │          │        │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駛離│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        │          │        │現場,並懸掛偽造之8731│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        │          │        │-ZN 車牌,開至國道3 號│  偵查卷宗P127)          │
│一│        │          │        │草屯交流道下附近路旁並│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將車鑰匙放在車上,聯絡│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吳文評,由吳文評、陳俊│  P119-P121 背面,彰化縣警│
│15│        │          │        │傑及不知情之友人許志名│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於99年12月31日開至屏東│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九如交流道附近交車給綽│  )                      │
│  │        │          │        │號「園長」之人。      │4.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王啟耀部分            │  P125 -P126背面)        │
│  │        │          │        │①                    │5.被告吳文評警詢供述(彰化│
│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5│
│  │        │          │        │②                    │  2-54)                  │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6.被告陳俊傑警詢供述(彰化│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1-83)                  │
│  │        │          │        │吳文評、陳俊傑部分    │7.被告吳文評、陳俊傑偵訊供│
│  │        │          │        │                      │  述(100 年度偵字第2729號│
│  │        │          │        │①                    │  偵查卷宗P35-37)        │
│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8.被告吳文評、陳俊傑警詢供│
│  │        │          │        │贓物罪                │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  │        │          │        │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  │        │          │        │                      │  查卷宗P1-25)           │
│  │        │          │        │                      │9.證人許志名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2│
│  │        │          │        │                      │  8-30)                  │
│  │        │          │        │                      │10.扣案之8731-ZN偽造車牌。│
├─┼────┼─────┼────┼───────────┼─────────────┤
│16│戴永豐所│98年11月17│臺中市南│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戴永豐於警詢中之證│
│︿│有之6786│日6時30分 │屯區大興│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述(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
│即│-QU 號車│          │里東興路│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起│輛(BMW │          │一段557 │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查卷宗P156)            │
│訴│)      │          │號騎樓  │以附表五編號14之工具破│2.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
│書│        │          │        │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開回│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附│        │          │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北│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57)│
│表│        │          │        │街552 號汽車解體工廠拆│3.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一│        │          │        │解。                  │  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編│        │          │        ├───────────┤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
│號│        │          │        │                      │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
│16│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宗P158、159)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4.行車電腦照片4幀(彰化縣 │
│  │        │          │        │                      │  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
│  │        │          │        │                      │  02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60│
│  │        │          │        │                      │  -161)                  │
│  │        │          │        │                      │5.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1│
│  │        │          │        │                      │  2-14)                  │
│  │        │          │        │                      │6.被告王啟耀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  │        │          │        │                      │  P125 -P126背面)        │
├─┼────┼─────┼────┼───────────┼─────────────┤
│17│黃照榮所│99年9月8日│雲林縣土│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黃照榮於警詢之證述│
│︿│有之2919│7時50分   │庫鎮石廟│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
│即│-UL 號車│          │里中興路│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起│輛(BMW │          │170號前 │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卷宗P155、162)         │
│訴│)      │          │        │以附表五編號14之工具破│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書│        │          │        │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開回│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附│        │          │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嘉北│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表│        │          │        │街552 號汽車解體工廠拆│  偵查卷宗P164)          │
│一│        │          │        │解。                  │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編│        │          │        ├───────────┤  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查卷宗│
│號│        │          │        │                      │  P119-P121 ,彰化縣警察局│
│17│        │          │        │                      │  彰警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號刑案偵查卷宗P12-14 ) │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4.扣案之行車電腦經解析後為│
│  │        │          │        │                      │  左列車輛零件之照片(本院│
│  │        │          │        │                      │  卷卷二第51頁)          │
│  │        │          │        │                      │                          │
├─┼────┼─────┼────┼───────────┼─────────────┤
│18│廖蒼照所│100年1月12│臺中市南│王啟耀駕車,與年籍資料│1.被害人廖蒼照警詢供述、贓│
│︿│有之5558│日8時     │屯區五權│不詳、綽號「阿忠」之成│  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
│即│-SB 號車│          │西路二段│年男子一同於左列時間前│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彰│
│起│輛(BMW │          │73號騎樓│往左列地點,由「阿忠」│  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
│訴│)      │          │        │以附表五編號14之工具破│  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
│書│        │          │        │壞門鎖後,發動車輛駛離│  P61-63)                │
│附│        │          │        │現場,並懸掛偽造之7739│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        │-QV 車牌,開回彰化縣芬│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一│        │          │        │園鄉○○村○○街552 號│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編│        │          │        │汽車解體工廠寄藏。    │  偵查卷宗P165)          │
│號│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
│18│        │          │        │①                    │  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0002│
│﹀│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2499號刑案偵查卷宗P166)│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4.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輸│
│  │        │          │        │②                    │  入單(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
│  │        │          │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  │        │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偵查卷宗P167)          │
│  │        │          │        │                      │5.彰化分局芬園所所破獲黃咨│
│  │        │          │        │                      │  汽車解體工廠被害人一覽表│
│  │        │          │        │                      │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  │        │          │        │                      │  卷宗P90)               │
│  │        │          │        │                      │6.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1│
│  │        │          │        │                      │  5-16)                  │
│  │        │          │        │                      │7.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刑偵四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8│
│  │        │          │        │                      │  5-87)                  │
│  │        │          │        │                      │8.扣案之7739-QV偽造車牌。 │
├─┼────┼─────┼────┼───────────┼─────────────┤
│19│陳志吉所│99年12月21│臺中市北│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1.被害人陳志吉警詢供述(彰│
│︿│有之5797│日7時     │屯區后庄│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於│  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
│即│-ZG 號車│          │里1鄰松 │左列時間一同前往左列地│  入單、勘查採證同意書贓物│
│起│輛(BMW │          │竹路三段│點,並由阿忠以附表五編│  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
│訴│)      │          │717號   │號14所示之工具偷竊左列│  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002844│
│書│        │          │        │車輛後,開回彰化縣芬園│  0號刑案偵查卷宗P45-48) │
│附│        │          │        │鄉○○村○○街552 號汽│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        │車解體工廠拆解,惟於拆│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一│        │          │        │解半部時即為警查獲。  │  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
│編│        │          │        ├───────────┤  偵查卷宗P101)          │
│號│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19│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  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                      │  -17 )                  │
│  │        │          │        │                      │5.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0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64)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95)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95、100-131、136-138)  │
├─┼────┼─────┼────┼───────────┼─────────────┤
│20│戴政輝所│100年1月12│臺南市永│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1.被害人鄭政輝警詢供述、贓│
│︿│有之9999│日5時50分 │康區鹽洲│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ZB 號車│          │里鹽忠街│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輛(BMW │          │126號   │,由阿忠以附表五編號14│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          │        │所示工具偷竊左列車輛後│  查卷宗P58-60)          │
│書│        │          │        │,開回彰化縣芬園鄉茄荖│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        │          │        │村嘉北街552 號汽車解體│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        │          │        │工廠拆解,因在解體工廠│  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
│一│        │          │        │現場查扣被害人之名片而│  偵查卷宗P104)          │
│編│        │          │        │為警查獲。            │3.彰化縣警察彰化分局扣押目│
│號│        │          │        ├───────────┤  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20│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偵查卷宗P24-26)        │
│  │        │          │        │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  │        │          │        │                      │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  │        │          │        │                      │  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                      │  17)                    │
│  │        │          │        │                      │5.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0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64)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95)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95、100-131、136-138)  │
├─┼────┼─────┼────┼───────────┼─────────────┤
│21│林淑美所│99年12月28│苗栗縣苗│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1.被告王啟耀、王信介、黃咨│
│︿│有之車號│日上午某時│栗市玉清│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  銘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
│即│2168-PQ │          │路241 號│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院卷卷二第201 頁)      │
│追│號BMW 牌│          │前      │,由阿忠以附表五編號14│2.被害人林淑美警詢之供述(│
│加│自用小客│          │        │所示工具偷竊左列車輛後│  彰警分偵字第1000014338號│
│起│車      │          │        │,以8 萬元之代價出售予│  卷29頁)                │
│訴│        │          │        │王信介、黃咨銘(詳如附│3.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同上│
│書│        │          │        │表四編號15)。        │  警卷第31頁)            │
│犯│        │          │        ├───────────┤                          │
│罪│        │          │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                          │
│事│        │          │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
│實│        │          │        │                      │                          │
│一│        │          │        │                      │                          │
│﹀│        │          │        │                      │                          │
└─┴────┴─────┴────┴───────────┴─────────────┘
附表二  王啟耀住處及駕駛車輛上查扣之偽造車牌
┌──┬──────┬──────────┐
│編號│偽造車牌    │備  註              │
│    │            │                    │
├──┼──────┼──────────┤
│1   │2358-MV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
├──┼──────┼──────────┤
│2   │0653-WB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
├──┼──────┼──────────┤
│3   │6098-ZB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
├──┼──────┼──────────┤
│4   │1899-US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4   │
├──┼──────┼──────────┤
│5   │4309-VE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5   │
├──┼──────┼──────────┤
│6   │7692-RX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   │
├──┼──────┼──────────┤
│7   │6037-FR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9   │
├──┼──────┼──────────┤
│8   │0123-TH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3  │
├──┼──────┼──────────┤
│9   │1228-ZP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6   │
├──┼──────┼──────────┤
│10  │9968-TU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0  │
└──┴──────┴──────────┘
附表三 解體工廠查扣之偽造車牌
┌──┬──────┬──────────┐
│編號│偽造車牌    │備  註              │
│    │            │                    │
├──┼──────┼──────────┤
│1   │1790-QZ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1  │
├──┼──────┼──────────┤
│2   │8731-ZN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2  │
├──┼──────┼──────────┤
│3   │7739-QV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4  │
├──┼──────┼──────────┤
│4   │6990-SX 肆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5  │
├──┼──────┼──────────┤
│5   │9159-TF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6  │
├──┼──────┼──────────┤
│6   │6568-VU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7  │
├──┼──────┼──────────┤
│7   │6068-RF 貳面│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8  │
└──┴──────┴──────────┘
附表四 (王信介、黃咨銘解體工廠部分)
┌─┬───┬────┬─────┬────┬───────────┬─────────────┐
│編│被害人│被竊物品│被竊時間  │被竊地點│犯罪行為及所犯法條    │證    據                  │
│號│      │        │          │        │                      │                          │
│  │      │        │          │        │                      │                          │
├─┼───┼────┼─────┼────┼───────────┼─────────────┤
│1 │謝惠玲│2483-C6 │99年11月29│彰化縣員│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謝惠玲警詢供述、贓│
│︿│      │號自用小│日8時     │林鎮三條│共同自不詳竊車集團收受│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      │客車    │          │里員水路│左列之贓車,在彰化縣芬│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        │          │二段48號│園鄉○○村○○街552 號│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        │          │        │汽車解體工廠,由梁清源│  查卷宗P27-29)          │
│書│      │        │          │        │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      │        │          │        │現場留下舊車牌9311-UD │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      │        │          │        │之道路救援手冊,而為警│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四│      │        │          │        │查獲。                │  偵查卷宗P94-95)        │
│編│      │        │          │        ├───────────┤3.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彰化│
│號│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  縣警察局彰警分偵字第1000│
│1 │      │        │          │        │贓物罪                │  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P4│
│﹀│      │        │          │        │                      │  -17)                   │
│  │      │        │          │        │                      │4.被告黃咨銘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宗P8-1│
│  │      │        │          │        │                      │  0 )                    │
│  │      │        │          │        │                      │6.被告王信介警詢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72號卷宗P62-│
│  │      │        │          │        │                      │  64)                    │
│  │      │        │          │        │                      │7.被告黃咨銘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                    │
│  │      │        │          │        │                      │8.被告王信介偵訊供述(100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宗P93-│
│  │      │        │          │        │                      │  95、100-131、136-138 ) │
│  │      │        │          │        │                      │                          │
├─┼───┼────┼─────┼────┼───────────┼─────────────┤
│2 │施博聖│1962-WB │99年11月2 │臺中市大│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施博聖警詢供述(  │
│︿│      │號自用小│日9時30分 │慶街一段│共同自不詳竊車集團收受│  100年1月22日調查筆錄)、│
│即│      │客車    │          │257號前 │左列之贓車,在彰化縣芬│  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
│起│      │        │          │        │園鄉○○村○○街552 號│  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訴│      │        │          │        │汽車解體工廠,由梁清源│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書│      │        │          │        │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  偵查卷宗P30-32)        │
│附│      │        │          │        │現場留下被害人施博聖之│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          │        │停車卡等資料,而為警查│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四│      │        │          │        │獲。                  │  分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 │
│編│      │        │          │        ├───────────┤  案偵查卷宗P96)         │
│號│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3.餘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欄 │
│2 │      │        │          │        │贓物罪                │  第3-8點之證據。         │
│﹀│      │        │          │        │                      │                          │
├─┼───┼────┼─────┼────┼───────────┼─────────────┤
│3 │溫榮崇│4223-ZN │99年12月3 │臺中市北│被告黃咨銘、王信介、梁│1.被害人溫榮崇警詢供述(  │
│︿│      │號自用小│日7時     │屯區水湳│清源共同自不詳竊車集團│  100年1月22日調查筆錄)、│
│即│      │客車    │          │里18鄰大│收受左列之贓車,在彰化│  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
│起│      │        │          │連路一段│縣芬園鄉○○村○○街  │  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訴│      │        │          │24號    │552號汽車解體工廠,由 │  編號Z00000000000000號) │
│書│      │        │          │        │梁清源負責解體及販售零│  、勘查採證同意書及領回物│
│附│      │        │          │        │件,因現場留下左列車輛│  品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表│      │        │          │        │之引擎1個,而為警查獲 │  分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 │
│四│      │        │          │        │。                    │  案偵查卷宗P33-38)      │
│編│      │        │          │        ├───────────┤2.餘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欄 │
│號│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  第3-8點之證據。         │
│3 │      │        │          │        │贓物罪                │                          │
│﹀│      │        │          │        │                      │                          │
├─┼───┼────┼─────┼────┼───────────┼─────────────┤
│4 │楊秋龍│9108-XA │99年12月9 │臺中市大│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楊秋龍警詢供述(  │
│︿│      │號自用小│日8時15分 │雅區上雅│共同自不詳竊車集團收受│  100年1月22日調查筆錄)、│
│即│      │客車    │          │里雅環路│左列之贓車,在彰化縣芬│  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
│起│      │        │          │二段2巷 │園鄉○○村○○街552 號│  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訴│      │        │          │39號旁  │汽車解體工廠,由梁清源│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書│      │        │          │        │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  偵查卷宗P39-41)        │
│附│      │        │          │        │現場留下左列車輛之車主│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          │        │資料簿,而為警查獲。  │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四│      │        │          │        ├───────────┤  分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 │
│編│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  案偵查卷宗P98)         │
│號│      │        │          │        │贓物罪                │3.餘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欄 │
│4 │      │        │          │        │                      │  第3-8點之證據。         │
│﹀│      │        │          │        │                      │                          │
├─┼───┼────┼─────┼────┼───────────┼─────────────┤
│5 │劉慶豐│1137-JV │99年12月13│臺中市大│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劉慶豐警詢供述(  │
│︿│      │號自用小│日5時30分 │里區圈光│共同自不詳竊車集團收受│ .100年1月22日調查筆錄)、│
│即│      │客車    │          │里14鄰大│左列之贓車,在彰化縣芬│  贓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
│起│      │        │          │里路128 │園鄉○○村○○街552 號│  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訴│      │        │          │之1號   │汽車解體工廠,由梁清源│  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案 │
│書│      │        │          │        │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  偵查卷宗P42-44)        │
│附│      │        │          │        │現場留下被害人劉慶豐之│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表│      │        │          │        │保證卡,而為警查獲。  │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四│      │        │          │        ├───────────┤  分偵字第10000002844號刑 │
│編│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  案偵查卷宗P99)         │
│號│      │        │          │        │贓物罪                │3.餘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欄 │
│5 │      │        │          │        │                      │  第3-8點之證據。         │
│﹀│      │        │          │        │                      │                          │
├─┼───┼────┼─────┼────┼───────────┼─────────────┤
│6 │陳志吉│5797-ZG │99年12月21│臺中市北│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詳如附表一編號19之證據欄  │
│︿│      │號自用小│日7時     │屯區后庄│共同以約8 萬元之代價向│                          │
│即│      │客車    │          │里1鄰松 │被告王啟耀購買左列贓車│                          │
│起│      │        │          │竹路三段│後,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                          │
│訴│      │        │          │717號   │村嘉北街552 號汽車解體│                          │
│書│      │        │          │        │工廠,由黃咨銘、王信介│                          │
│附│      │        │          │        │拆解中即為警查獲。    │                          │
│表│      │        │          │        ├───────────┤                          │
│四│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                          │
│編│      │        │          │        │贓物罪                │                          │
│號│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何文勝│5368-SR │100年1月  │雲林縣虎│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何文勝警詢供述、贓│
│︿│      │號自用小│3日10時   │尾鎮東仁│共同自不詳竊車集團收受│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      │客車    │          │里林森路│左列之贓車,在彰化縣芬│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        │          │一段192 │園鄉○○村○○街552 號│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        │          │號旁    │汽車解體工廠,由梁清源│  查卷宗P49-51)          │
│書│      │        │          │        │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2.餘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欄 │
│附│      │        │          │        │現場留下被害人何文勝之│  第3-8點之證據。         │
│表│      │        │          │        │行照,而為警查獲。    │                          │
│四│      │        │          │        ├───────────┤                          │
│編│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                          │
│號│      │        │          │        │贓物罪                │                          │
│7 │      │        │          │        │                      │                          │
│﹀│      │        │          │        │                      │                          │
├─┼───┼────┼─────┼────┼───────────┼─────────────┤
│8 │陳琍娟│0921-WH │100年01月3│臺中市北│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陳琍娟警詢供述、贓│
│︿│      │號自用小│日11時50分│屯區后庄│共同自不詳竊車集團收受│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      │客車    │          │里后庄北│左列之贓車,在彰化縣芬│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        │          │路與后庄│園鄉○○村○○街552 號│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        │          │三街路口│汽車解體工廠,由梁清源│  查卷宗P52-54)          │
│書│      │        │          │        │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      │        │          │        │現場留下左列車輛之停車│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      │        │          │        │繳費通知,而為警查獲。│  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
│四│      │        │          │        ├───────────┤  偵查卷宗P102)          │
│編│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3.餘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欄 │
│號│      │        │          │        │贓物罪                │  第3-8點之證據。         │
│8 │      │        │          │        │                      │                          │
│﹀│      │        │          │        │                      │                          │
├─┼───┼────┼─────┼────┼───────────┼─────────────┤
│9 │陳傳茹│8086-WG │100年1月9 │苗栗縣苑│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被害人陳傳茹警詢供述、贓│
│︿│      │號自用小│日15時30分│裡鎮西平│共同自不詳竊車集團收受│  物認領保管單、領回物品照│
│即│      │客車    │          │里4鄰西 │左列之贓車,在彰化縣芬│  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偵│
│起│      │        │          │平30-1號│園鄉○○村○○街552 號│  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偵│
│訴│      │        │          │        │汽車解體工廠,由梁清源│  查卷宗P55-57)          │
│書│      │        │          │        │負責解體及販售零件,因│2.失車-案件本資料詳細畫面 │
│附│      │        │          │        │現場留下左列車輛之保險│  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分│
│表│      │        │          │        │卡,而為警查獲。      │  偵字第10000002844 號刑案│
│四│      │        │          │        ├───────────┤  偵查卷宗P103)          │
│編│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3.餘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欄 │
│號│      │        │          │        │贓物罪                │  第3-8點之證據。         │
│9 │      │        │          │        │                      │                          │
│﹀│      │        │          │        │                      │                          │
├─┼───┼────┼─────┼────┼───────────┼─────────────┤
│10│鄭政輝│9999-ZB │100年1月12│臺南市永│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詳如附表一編號20之備註欄。│
│︿│      │號自用小│日5時50分 │康區鹽洲│共同以約8 萬元之代價向│                          │
│即│      │客車    │          │里鹽忠街│被告王啟耀購買左列贓車│                          │
│起│      │        │          │126號   │後,在彰化縣芬園鄉茄荖│                          │
│訴│      │        │          │        │村嘉北街552 號汽車解體│                          │
│書│      │        │          │        │工廠,由黃咨銘、王信介│                          │
│附│      │        │          │        │拆解後將零件銷售,因現│                          │
│表│      │        │          │        │場留下被害人鄭政輝之名│                          │
│四│      │        │          │        │片而為警查獲。        │                          │
│編│      │        │          │        ├───────────┤                          │
│號│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                          │
│10│      │        │          │        │贓物罪                │                          │
│﹀│      │        │          │        │                      │                          │
│  │      │        │          │        │                      │                          │
├─┼───┼────┼─────┼────┼───────────┼─────────────┤
│11│廖蒼照│5558-SB │100年1月12│臺中市南│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詳如附表一編號18之備註欄。│
│︿│      │號自用小│日8時     │屯區五權│共同接受被告王啟耀之委│                          │
│即│      │客車    │          │西路二段│託,同意在彰化縣芬園鄉│                          │
│起│      │        │          │73號    │茄荖村嘉北街552 號汽車│                          │
│訴│      │        │          │        │解體工廠代為保管左列贓│                          │
│書│      │        │          │        │車。                  │                          │
│附│      │        │          │        ├───────────┤                          │
│表│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寄藏│                          │
│四│      │        │          │        │贓物罪                │                          │
│編│      │        │          │        │                      │                          │
│號│      │        │          │        │                      │                          │
│11│      │        │          │        │                      │                          │
│﹀│      │        │          │        │                      │                          │
├─┼───┼────┼─────┼────┼───────────┼─────────────┤
│12│莊仁閺│0731-B6 │100年1月17│苗栗縣頭│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號自用小│日4時55分 │份鎮東庄│共同以約4 萬元之代價由│  面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即│      │客車    │          │里6鄰民 │梁清源向徐宏銘購買左列│  刑偵四字第1000010253號刑│
│起│      │        │          │族路351 │贓車後,在彰化縣芬園鄉│  案偵查卷宗第115 頁)    │
│訴│      │        │          │號前    │茄荖村嘉北街552 號汽車│2.被害人莊仁閔警詢供述(同│
│書│      │        │          │        │解體工廠,由梁清源拆解│  上警卷第121 頁至第121 頁│
│附│      │        │          │        │後將零件加以販售,因現│  反面)                  │
│表│      │        │          │        │場留下左列車輛之保險卡│3.證人徐宏銘警詢供述(同上│
│四│      │        │          │        │而為警查獲。          │  警卷第3 頁至第6 頁反面)│
│編│      │        │          │        ├───────────┤4.證人藺煥宇警詢供述(100 │
│號│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  年度偵字第853 號卷第62頁│
│12│      │        │          │        │贓物罪                │  至第64頁反面、同上警卷第│
│﹀│      │        │          │        │                      │  43 頁 至第45頁反面)    │
│  │      │        │          │        │                      │5.被告李育宗警詢供述(彰警│
│  │      │        │          │        │                      │  刑偵四字第100 號卷第1頁 │
│  │      │        │          │        │                      │  至第4 頁)              │
├─┼───┼────┼─────┼────┼───────────┼─────────────┤
│13│蔡子敬│7526-KV │100年01月 │新竹市東│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號自用小│17日22時  │區○○路│共同以約4 萬元之代價由│  面報表(彰警刑偵四字第10│
│即│      │客車    │          │一段307 │梁清源向徐宏銘購買左列│  00000000號卷第134頁)   │
│起│      │        │          │號前    │贓車後,在彰化縣芬園鄉│2.被害人蔡子敬警詢供述(同│
│訴│      │        │          │        │茄荖村嘉北街552 號汽車│  上警卷第126 頁至第127 頁│
│書│      │        │          │        │解體工廠,由梁清源拆解│  )                      │
│附│      │        │          │        │後將零件加以販售,因現│3.同附表四編號12證據欄3至5│
│表│      │        │          │        │場留下左列車輛之電子收│                          │
│四│      │        │          │        │費通知及停車收費通知單│                          │
│編│      │        │          │        │而為警查獲。          │                          │
│號│      │        │          │        ├───────────┤                          │
│13│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                          │
│﹀│      │        │          │        │贓物罪                │                          │
│  │      │        │          │        │                      │                          │
│  │      │        │          │        │                      │                          │
├─┼───┼────┼─────┼────┼───────────┼─────────────┤
│14│陳慶峰│1072-LX │100年1月19│臺中市霧│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      │號自用小│日7時20分 │峰區北柳│共同以約4 萬元之代價由│  面報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即│      │客車    │          │里四德路│梁清源向徐宏銘購買左列│  刑偵四字第1000010253號刑│
│起│      │        │          │與霧工一│贓車後,在彰化縣芬園鄉│  案偵查卷宗第104頁)     │
│訴│      │        │          │路口    │茄荖村嘉北街552 號汽車│2.被害人陳慶峰警詢供述(同│
│書│      │        │          │        │解體工廠,由梁清源拆解│  上警卷第136 頁至第138 頁│
│附│      │        │          │        │後將零件加以販售,因現│  )                      │
│表│      │        │          │        │場留下左列車輛之電子收│3.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四│      │        │          │        │費單而為警查獲。      │  輸入單(同上警卷第114 頁│
│編│      │        │          │        ├───────────┤  )                      │
│號│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4.行竊8813-LS 行駛路徑及監│
│14│      │        │          │        │贓物罪                │  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同上警│
│﹀│      │        │          │        │                      │  卷第95頁)              │
│  │      │        │          │        │                      │5.同附表四編號12證據欄3至5│
├─┼───┼────┼─────┼────┼───────────┼─────────────┤
│15│林淑美│車號2168│99年12月28│苗栗縣苗│黃咨銘、王信介、梁清源│1.王啟耀、王信介、黃咨銘於│
│︿│      │-PQ號BMW│日上午某時│栗市玉清│共同以8 萬元之代價向王│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
│即│      │牌自用小│          │路241 號│啟耀購買左列贓車後(即│  卷二第200 頁反面至第201 │
│追│      │客車    │          │前      │附表一編號21),在彰化│  頁)                    │
│加│      │        │          │        │縣芬園鄉○○村○○街55│2.林淑美之警詢筆錄(彰警分│
│起│      │        │          │        │2 號汽車解體工廠,由王│  偵字第1000014338號卷第29│
│訴│      │        │          │        │信介、黃咨銘拆解後將零│  頁至第29頁反面)        │
│書│      │        │          │        │件加以販售,因現場留下│3.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同上│
│犯│      │        │          │        │左列車輛之ETC 而為警查│  警卷第31頁)            │
│罪│      │        │          │        │獲。                  │                          │
│事│      │        │          │        │                      │                          │
│實│      │        │          │        ├───────────┤                          │
│欄│      │        │          │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                          │
│一│      │        │          │        │贓物罪                │                          │
│﹀│      │        │          │        │                      │                          │
├─┼───┼────┼─────┼────┼───────────┼─────────────┤
│16│王育慧│王育慧所│100 年1 月│臺中市潭│王啟耀於左列時、地竊得│1.王信介、黃咨銘於本院審理│
│︿│      │有之車號│5 日凌晨2 │子區大德│左列BMW 車輛及車內之左│  時之自白(本院卷卷二第  │
│即│      │9409-YH │、3 時許  │一路89號│列ETC (即附表一編號3 │  201 頁)                │
│追│      │號BMW 自│          │前      │),惟王信介、黃咨銘明│2.同附表一編號21所示證據  │
│加│      │用小客車│          │        │知該ETC 為來路不明之贓│                          │
│起│      │上之ETC(│          │        │物,仍於左列時間至100 │                          │
│訴│      │編號0407│          │        │年3 月12日間某時,向王│                          │
│書│      │000873BD│          │        │啟耀收受該ETC ,並置放│                          │
│犯│      │120216CA│          │        │於彰化縣芬園鄉○○街55│                          │
│罪│      │8506)  │          │        │2號 之解體工廠內。    │                          │
│事│      │        │          │        │                      │                          │
│實│      │        │          │        ├───────────┤                          │
│欄│      │        │          │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                          │
│二│      │        │          │        │贓物罪                │                          │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提出人│       備註         │
├──┼───────────────┼───┼───┼───┼──────────┤
│1   │儀表板                        │貳個  │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2   │馬自達行車電腦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3   │福斯行車電腦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4   │SBB行車電腦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5   │福斯鎖頭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0653-WB車上         │
├──┼───────────────┼───┼───┼───┼──────────┤
│6   │MOTOROLA手機(000000000000000 │壹支  │王啟耀│王啟耀│2358-MV車上(標籤9)│
│    │)含SIM卡                     │      │      │      │                    │
├──┼───────────────┼───┼───┼───┼──────────┤
│8   │MOTOROLA手機(000000000000000 │壹支  │王啟耀│王啟耀│2358-MV 車上(標籤16│
│    │)含SIM卡                     │      │      │      │)                  │
├──┼───────────────┼───┼───┼───┼──────────┤
│9   │MASHIMRO手機(000000000000000 │壹支  │王啟耀│王啟耀│2358-MV 車上(標籤17│
│    │)含SIM卡                     │      │      │      │)                  │
├──┼───────────────┼───┼───┼───┼──────────┤
│10  │LG手機(000000000000000 )含  │壹支  │王啟耀│王啟耀│2358-MV 車上(標籤19│
│    │SIM卡                         │      │      │      │)                  │
├──┼───────────────┼───┼───┼───┼──────────┤
│11  │電子產品(無線電對講機)      │參支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2  │電子產品(訊號遮蔽器)        │貳台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3  │電子產品(汽車遙控器)        │捌個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4  │竊車作案工具:                │壹組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 車上        │
│    │                              │      │      │      │內含有:            │
│    │                              │      │      │      │電動起子貳支        │
│    │                              │      │      │      │螺絲起子拾貳支      │
│    │                              │      │      │      │開口板手柒支        │
│    │                              │      │      │      │套筒板手壹支        │
│    │                              │      │      │      │套筒壹支            │
│    │                              │      │      │      │沖子壹支            │
│    │                              │      │      │      │勾子壹支            │
│    │                              │      │      │      │錐子參支            │
│    │                              │      │      │      │斜口鉗壹支          │
│    │                              │      │      │      │尖嘴鉗貳支          │
│    │                              │      │      │      │T型內六角板手壹支   │
│    │                              │      │      │      │鋸弓壹把            │
│    │                              │      │      │      │剪刀壹把            │
│    │                              │      │      │      │T型板手壹支         │
│    │                              │      │      │      │萬能鉗參支          │
│    │                              │      │      │      │棘輪開口板手貳支    │
│    │                              │      │      │      │活動板手壹支        │
│    │                              │      │      │      │鐵管壹支            │
│    │                              │      │      │      │電纜剪壹支          │
│    │                              │      │      │      │手電筒壹支          │
│    │                              │      │      │      │美工刀壹支)        │
│    │                              │      │      │      │                    │
├──┼───────────────┼───┼───┼───┼──────────┤
│15  │汽車門把鎖頭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6  │MAZDA儀表版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7  │筆記型電腦(ACER ASPIRE 3620)│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8  │三鎖頭菱汽車(含鑰匙、遙控)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19  │BMW破解器(AK300)            │壹組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20  │行車電腦改裝機(含傳輸線)    │壹組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21  │鑰匙鎖頭                      │壹組  │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2  │行車電腦                      │伍個  │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3  │晶片診斷機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4  │電子產品(無線電對講機)      │貳支  │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5  │汽車遙控器                    │壹組  │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6  │各種車型晶片破解圖解          │壹本  │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7  │MAZDA 3汽車儀表板             │壹個  │王啟耀│王啟耀│住家                │
├──┼───────────────┼───┼───┼───┼──────────┤
│28  │BMW啟動按鈕組              │貳個  │王啟耀│王啟耀│1228-ZP車上       │
└──┴───────────────┴───┴───┴───┴──────────┘
附表六 吳文評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提出人│       備註         │
├──┼───────────────┼───┼───┼───┼──────────┤
│ 1  │LG牌行動電話                  │壹支  │吳文評│吳文評│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      │      │      │壹張、充電器壹組    │
└──┴───────────────┴───┴───┴───┴──────────┘
附表七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1   │引擎                          │貳顆  │                    │
├──┼───────────────┼───┼──────────┤
│2   │電子產品(無線電)            │參支  │                    │
├──┼───────────────┼───┼──────────┤
│3   │車門(另有2片車門)           │壹片  │                    │
├──┼───────────────┼───┼──────────┤
│4   │車窗玻璃                      │肆片  │                    │
├──┼───────────────┼───┼──────────┤
│5   │電腦設備(汽車電腦中控板)    │參拾貳│                    │
│    │                              │個    │                    │
├──┼───────────────┼───┼──────────┤
│6   │汽車解體工具:                │壹組  │含有:              │
│    │                              │      │剪刀貳支            │
│    │                              │      │銼刀壹支            │
│    │                              │      │尖嘴鉗陸把          │
│    │                              │      │斜口鉗壹把          │
│    │                              │      │萬用鉗貳把          │
│    │                              │      │魚口鉗參把          │
│    │                              │      │內六角板手參支      │
│    │                              │      │活動板手貳支        │
│    │                              │      │套筒板手參支        │
│    │                              │      │開口板手參支        │
│    │                              │      │梅開板手玖支        │
│    │                              │      │棘輪板手貳支        │
│    │                              │      │梅花板手壹支        │
│    │                              │      │T型板手拾參支       │
│    │                              │      │套筒貳支            │
│    │                              │      │音叉壹支            │
│    │                              │      │鉤子壹支            │
│    │                              │      │錐子壹支            │
│    │                              │      │螺絲起子貳拾參支    │
│    │                              │      │起子頭壹支)        │
├──┼───────────────┼───┼──────────┤
│7   │千斤頂                        │貳個  │                    │
├──┼───────────────┼───┼──────────┤
│8   │頂高器                        │肆個  │                    │
├──┼───────────────┼───┼──────────┤
│9   │電鑽                          │伍個  │                    │
├──┼───────────────┼───┼──────────┤
│10  │研磨機                        │壹個  │                    │
└──┴───────────────┴───┴──────────┘
附表八 (與本案無關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人  │       備註         │
├──┼───────────────┼───┼───┼──────────┤
│1   │NOKIA 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啟耀│2358-MV車上查扣     │
│    │含SIM卡                       │      │      │                    │
├──┼───────────────┼───┼───┼──────────┤
│2   │NOKIA 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啟耀│2358-MV車上查扣     │
│    │含SIM卡                       │      │      │                    │
├──┼───────────────┼───┼───┼──────────┤
│3   │記事本                        │1本   │王啟耀│2358-MV車上查扣     │
├──┼───────────────┼───┼───┼──────────┤
│4   │NOKIA 手機(000000000000000) │1個   │王啟耀│2358-MV車上查扣     │
│    │含SIM卡)                     │      │      │                    │
├──┼───────────────┼───┼───┼──────────┤
│5   │鑰匙(未開封)                │7 支  │王啟耀│1228-ZP車上查扣     │
├──┼───────────────┼───┼───┼──────────┤
│6   │電子產品(ETC主機(含卡))   │1個   │王啟耀│1228-ZP車上查扣     │
├──┼───────────────┼───┼───┼──────────┤
│7   │電子產品(LG手機(含卡        │1支   │王啟耀│1228-ZP車上查扣     │
│    │0000-000000))               │      │      │                    │
├──┼───────────────┼───┼───┼──────────┤
│8   │電子產品(SonyEricom(        │1支   │王啟耀│1228-ZP車上查扣     │
│    │00000000000000)              │      │      │                    │
├──┼───────────────┼───┼───┼──────────┤
│9   │工具                          │1組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                              │      │      │內含有:            │
│    │                              │      │      │套筒板手2支         │
│    │                              │      │      │套筒3個             │
│    │                              │      │      │手電筒2支           │
│    │                              │      │      │電動起子1支         │
│    │                              │      │      │36件起子組1 盒      │
│    │                              │      │      │萬能鉗1 支          │
│    │                              │      │      │螺絲起子6支         │
│    │                              │      │      │內六角板手6支       │
│    │                              │      │      │手套3雙             │
│    │                              │      │      │內六角起子頭1個     │
│    │                              │      │      │鐵片2片             │
│    │                              │      │      │活動板手1支         │
│    │                              │      │      │折疊工具1支         │
│    │                              │      │      │自製鐵桿3支         │
│    │                              │      │      │板手9支             │
├──┼───────────────┼───┼───┼──────────┤
│10  │HTC 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                              │      │      │                    │
├──┼───────────────┼───┼───┼──────────┤
│11  │NOKIA 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                              │      │      │                    │
├──┼───────────────┼───┼───┼──────────┤
│12  │Sony Ericsson 手機(0000000000│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4712)                        │      │      │                    │
├──┼───────────────┼───┼───┼──────────┤
│13  │LG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                              │      │      │                    │
├──┼───────────────┼───┼───┼──────────┤
│14  │NOKIA 手機(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                            │      │      │                    │
├──┼───────────────┼───┼───┼──────────┤
│15  │電腦設備(液晶螢幕、主機、滑鼠│1組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鍵盤)                      │      │      │                    │
├──┼───────────────┼───┼───┼──────────┤
│16  │汽車頭枕                      │3個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17  │ETC主機                       │1個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18  │電子產品(衛星導航)          │6個   │王啟耀│住家查扣            │
└──┴───────────────┴───┴───┴──────────┘
附表九 (王啟耀無罪部分)
┌─┬───┬────┬─────┬────┬───────────┬─────────────┐
│編│被害人│被竊車輛│被竊時間  │被竊地點│犯罪行為及所犯法條    │證   據                   │
│號│      │        │          │        │                      │                          │
├─┼───┼────┼─────┼────┼───────────┼─────────────┤
│1 │陳淑娟│3088-WB │100年2月23│臺中市公│被告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1.被害人陳淑娟警詢供述(10│
│︿│      │號之車牌│日零時40分│益路208 │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  0年2月23日調查筆錄)(本│
│即│      │        │許        │號      │子共同駕駛懸掛偽造之  │  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 │
│起│      │        │          │        │4309-VE號車牌自用小客 │  查卷宗P141-P142)       │
│訴│      │        │          │        │車,於於左列時間前往左│2.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書│      │        │          │        │列地點,竊取被害人陳淑│  年4月21日調查筆錄)(本 │
│附│      │        │          │        │娟所有之號碼3088-WB號 │  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 │
│表│      │        │          │        │車牌2面。核被告王啟耀 │  查卷宗P129-P131背面)   │
│一│      │        │          │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 │3.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本│
│編│      │        │          │        │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  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 │
│號│      │        │          │        │。                    │  查卷宗P148)            │
│21│      │        │          │        │                      │4.扣案之4309-VE偽造車牌。 │
│﹀│      │        │          │        │                      │                          │
├─┼───┼────┼─────┼────┼───────────┼─────────────┤
│2 │陳秀觀│3283-ZM │100年2月23│臺中市南│被告王啟耀及「阿忠」共│1.被害人陳秀觀警詢供述(  │
│︿│      │號之車輛│日2時10分 │屯區豐功│同竊得上開3088-WB號車 │  100年2月25日調查筆錄)(│
│即│      │        │許        │路88號前│牌後,即將上開偽造之  │  本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 │
│起│      │        │          │        │4309-VE號車牌取下,改 │  偵查卷宗P150-P151)     │
│訴│      │        │          │        │懸掛上開竊得車牌於其2 │2.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本│
│書│      │        │          │        │人駕駛之車輛,並於左列│  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 │
│附│      │        │          │        │時間前往左列地點,由被│  查卷宗P149、P162-P166) │
│表│      │        │          │        │告王啟耀交付客觀上足以│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一│      │        │          │        │為兇器之竊車工具予「阿│  年4月21日調查筆錄)(本 │
│編│      │        │          │        │忠」,再由「阿忠」以該│  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 │
│號│      │        │          │        │工具欲破壞左列車輛門鎖│  查卷宗P129-P131背面)   │
│22│      │        │          │        │,著手竊取左列車輛,惟│                          │
│﹀│      │        │          │        │因該車輛警報器作響而未│                          │
│  │      │        │          │        │遂。核被告王啟耀所為,│                          │
│  │      │        │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                          │
│  │      │        │          │        │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未遂│                          │
│  │      │        │          │        │罪嫌。                │                          │
├─┼───┼────┼─────┼────┼───────────┼─────────────┤
│3 │梁霓卿│8582-C3 │100年2月23│臺中市南│被告王啟耀與「阿忠」再│1.被害人粱霓卿警詢供述(  │
│︿│      │號之車輛│日2時40分 │屯區寶山│駕駛該懸掛竊得3088-WB │  100年2月23日調查筆錄)(│
│即│      │(國瑞黑│許        │里五權西│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一同│  本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 │
│起│      │色)    │          │路3段203│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偵查卷宗P136-P137)     │
│訴│      │        │          │號前    │,由被告王啟耀交付客觀│2.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本│
│書│      │        │          │        │上足以為兇器之竊車工具│  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 │
│附│      │        │          │        │予「阿忠」,再由「阿忠│  查卷宗P147)            │
│表│      │        │          │        │」以該工具破壞門鎖後,│3.被告王啟耀警詢供述(100 │
│一│      │        │          │        │再將左列車輛駛離現場。│  年4月21日調查筆錄)(本 │
│編│      │        │          │        │核被告王啟耀所為,係犯│  署100年度偵字第2579號偵 │
│號│      │        │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查卷宗P129-P131背面)   │
│23│      │        │          │        │加重竊盜罪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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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宗惠│6973-WJ │100年1月4 │臺中市北│被告王啟耀與年籍資料不│1.被害人彭宗惠警詢供述(本│
│︿│      │號之車牌│日凌晨    │屯區松義│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  署100年度偵字第3248號之 │
│即│      │        │          │街238號 │子共同駕駛懸掛偽造之  │  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
│起│      │        │          │前      │0123-TH號車牌自用小客 │  號警卷P47-P48)         │
│訴│      │        │          │        │車,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2.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同│
│書│      │        │          │        │地點,竊取被害人彭宗惠│  上警卷P41)             │
│附│      │        │          │        │所有之號碼6973-WJ號車 │3.扣案之0123-TH偽造車牌。 │
│表│      │        │          │        │牌2 面。核被告王啟耀所│                          │
│一│      │        │          │        │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
│編│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 │                          │
│號│      │        │          │        │                      │                          │
│2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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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光宏│9293-KX │100年1月4 │彰化縣彰│被告王啟耀與「阿忠」再│1.被害人彭宗惠警詢供述(本│
│︿│      │號之車輛│日凌晨    │化市建國│駕駛該懸掛竊得6973-WJ │  署100年度偵字第3248號之 │
│即│      │(日產黑│          │北路210 │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一同│  彰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
│起│      │色)    │          │號前    │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號警卷P51-P52)         │
│訴│      │        │          │        │,由被告王啟耀交付客觀│2.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同│
│書│      │        │          │        │上足以為兇器之竊車工具│  上警卷P41)             │
│附│      │        │          │        │予「阿忠」,再由「阿忠│                          │
│表│      │        │          │        │」以該工具破壞門鎖後,│                          │
│一│      │        │          │        │再將左列車輛駛離現場。│                          │
│編│      │        │          │        │核被告王啟耀所為,係犯│                          │
│號│      │        │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25│      │        │          │        │加重竊盜罪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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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