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振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振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游振添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振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908 號、第177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是上開2 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