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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嘉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嘉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最高去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6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選上訴字第717、727 號,及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84 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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