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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0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0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瑞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瑞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瑞祥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受刑人賴瑞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則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賴瑞祥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6號、101年度易字第33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有期徒刑捌月。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10.24           │101.02.04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9745號            │第2510號            │
│                │                    │                    │
├───┬────┼──────────┼──────────┤
│      │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26號   │101年度易字第332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1.01.30     │      101.10.09     │
├───┼────┼──────────┼──────────┤
│      │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26號   │101年度易字第332號  │
│判  決│        │                    │                    │
│      │        │                    │                    │
│      ├────┼──────────┼──────────┤
│      │判    決│      101.02.29     │      101.12.11     │
│      │確定日期│                    │                    │
├───┴────┼──────────┼──────────┤
│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字第181號           │第33號              │
│                │                    │                    │
└────────┴──────────┴──────────┘
得抗告(5日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0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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