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志因妨害自由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受刑人李建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則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李建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1號及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07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0.10.29          │  100.11.09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0042號           │第648號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61號  │101年度簡字第607號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1.05.14     │      101.06.07     │
├───┼────┼──────────┼──────────┤
│      │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61號  │101年度簡字第607號  │
│判  決│        │                    │                    │
│      │        │                    │                    │
│      ├────┼──────────┼──────────┤
│      │判    決│      101.06.11     │      101.06.25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 │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緩│
│                │第2904號(彰化地檢  │ 字第181號(彰化地檢│
│                │102年度執緝字第275號│ 102年度執更字第1361│
│                │)                  │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