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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振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以及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自屬不利益於受刑人,以現行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梁振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5所示之2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1至3、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上述各宣告刑如何定執行刑應尊重受刑人之意見,而受刑人梁振輝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參102年度執聲字第279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請求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梁振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0年8月30日 │100年9月2日 │100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0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署100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署100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1968、1997號 │字第1968、1997號 │字第2046號 │├────┬────┼───────────┼───────────┼───────────┤│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444號 │100年度訴字第1444號 │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2日 │100年12月22日 │101年2月24日 │├────┼────┼───────────┼───────────┼───────────┤│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確定判決│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444號 │100年度訴字第1444號 │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1年2月9日 │101年2月9日 │101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 │否 │否 ││案件 │ │ │ │└─────────┴───────────┴───────────┴───────────┘┌─────────┬───────────┬───────────┬───────────┐│編號 │ 4 │ 5 │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0年9月2日 │101年2月7日 │101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署101年度速偵 │彰化地檢署101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第57號 │字第376號 │字第339號 │├────┬────┼───────────┼───────────┼───────────┤│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258號 │101年度簡字第371號 │101年度訴字第316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13日 │101年7月18日 │├────┼────┼───────────┼───────────┼───────────┤│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確定判決│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258號 │101年度簡字第371號 │101年度訴字第316號 ││ ├────┼───────────┼───────────┼───────────┤│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5月15日 │101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否 ││案件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0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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