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育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437
號、103年度偵字第1425、2476、2602 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巳○○犯如附表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附表編號1至15 犯罪過程欄所示之犯行。
二、案經卯○○告訴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壬○○、丙○○、午○○、辛○○、己○○、庚○○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丑○○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院卷第48頁背面、116頁背面、124至128頁),核與附表編號1至15相關證據欄中各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附表編號1至15 相關證據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就其所為各犯行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處。是核被告所為15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僅因沉迷線上遊戲,竟以附表所示手法詐騙本案各被害人之金錢,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甚鉅,法治觀念淡薄,實非足取。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本案多達15位被害人中,除丁○○經本院多次聯繫,均無法取得聯絡,致無從進行調解事宜外,其餘各被害人均已與被告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或調解,或已表示不再追究(詳見附表編號1至15 被害人、受騙金額及後續處理情形欄),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另審酌被告除本案外,雖於相近時間內尚有其他多起手法類似之犯行,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案發後感到很後悔,會努力彌補過錯,很感謝各被害人願意給予機會等語(院卷第128頁背面),兼衡被告目前做粗工維生、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本院願意相信被告確有反省之心,因而於法定刑度範圍內從輕量刑,也希望被告能確實謹記本次教訓,努力工作賠償各被害人之損失。儘管被告的人生曾一度走偏,但付出相當的代價後,只要能為了家人洗心革面,人生永遠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過程 │被害人、受│備註│ 主文 │ │ │ │騙金額及後│ │ │ │ │ │續處理情形│ │ │ │ ├─────────────────────┼─────┴──┴────┤ │ │ 相關證據 │ 卷證出處 │ ├──┼─────────────────────┼─────┬──┬────┤ │ 1 │民國102年5月13日晚間8時35分前之某時,楊育 │卯○○受騙│起訴│巳○○犯│ │ │倫上網至陳冠武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4,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發現卯○○於「神弈天堂」網頁上刊登有意購買│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網路遊戲虛擬寶物之訊息,隨即以暱稱「叛徒」│10,000元達│實欄│役肆拾日│ │ │在該網頁留下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誆騙│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卯○○與其聯絡。卯○○因此陷於錯誤,自102 │卷第108頁 │(1) │罰金,以│ │ │年5月13日日晚間8時35分許起,多次撥打前開門│) │ │新臺幣壹│ │ │號與巳○○洽談,巳○○旋佯稱以新臺幣(下同│ │ │仟元折算│ │ │)4,000元出售虛擬寶物。巳○○復於同日以遊 │ │ │壹日。 │ │ │戲帳號00000000號、暱稱「人性真恐怖」,上網│ │ │ │ │ │至「神弈天堂」,向從事遊戲幣買賣且不知情之│ │ │ │ │ │網路商店負責人諸亮廷表示有意購買價值4,000 │ │ │ │ │ │元的遊戲幣,諸亮廷乃於同日晚間9時21分許, │ │ │ │ │ │提供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00號(以下所有虛擬帳號皆係由藍│ │ │ │ │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向第一銀│ │ │ │ │ │行開戶,再由使用者簽約承租),供其交易匯款│ │ │ │ │ │。巳○○再指示卯○○匯款至前述帳號,卯○○│ │ │ │ │ │一時不察,遂委託友人於同日晚間9時38分許, │ │ │ │ │ │在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新莊│ │ │ │ │ │鑫鴻店)」之自動櫃員機,轉帳4,000元至前述 │ │ │ │ │ │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卯○○為其支付購│ │ │ │ │ │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諸亮廷收款後,誤以為│ │ │ │ │ │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巳○○│ │ │ │ │ │。嗣卯○○未取得虛擬寶物,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卯○○警詢時之證述 │桃檢偵3833卷第24至25頁 │ │ ├─────────────────────┼─────────────┤ │ │證人諸亮廷警詢時之證述 │桃檢偵3833卷第15至19頁 │ │ ├─────────────────────┼─────────────┤ │ │卯○○報案資料 │桃檢偵3833卷第28至30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桃檢偵3833卷第27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公司基本資料 │桃檢偵3833卷第30頁背面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桃檢偵3833卷第31頁背面至34│ │ │ │頁 │ │ ├─────────────────────┼─────────────┤ │ │藍新科技金流代收商店基本資料表 │桃檢偵3833卷第34頁背面 │ │ ├─────────────────────┼─────────────┤ │ │被告之遊戲幣交易紀錄 │桃檢偵3833卷第49至50頁 │ │ ├─────────────────────┼─────────────┤ │ │藍新公司訂單報表 │桃檢偵3833卷第58至59頁 │ │ ├─────────────────────┼─────────────┤ │ │被告之IP位置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桃檢偵3833卷第48、53頁 │ ├──┼─────────────────────┼─────┬──┬────┤ │ 2 │102年5月13日晚間7時前之某時,巳○○以暱稱 │癸○○受騙│起訴│巳○○犯│ │ │「黃小瓜」上網至「神弈天堂」之買賣專區,留│3,5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下有意以3,500元出售虛擬寶物「火靈史詩巨劍 │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之不實訊息及提供0000000000門號作為聯絡之│5,000元達 │實欄│役肆拾日│ │ │用。癸○○於102年5月13日晚間7時許發現前開 │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乃自13日晚間8時39分許 │卷第108頁 │(2) │罰金,以│ │ │起,與巳○○聯繫洽談,巳○○旋佯稱以3,500 │) │ │新臺幣壹│ │ │元出售虛擬寶物。巳○○於同期間,又以遊戲帳│ │ │仟元折算│ │ │號00000000號、暱稱「看破世界」,上網至「神│ │ │壹日。 │ │ │弈天堂」,向從事遊戲幣買賣且不知情之諸亮廷│ │ │ │ │ │表示有意購買價值3,500元之遊戲幣,諸亮廷乃 │ │ │ │ │ │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36分許,提供第一銀行│ │ │ │ │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 │ │ │ │ │巳○○再指示癸○○匯款至前述帳號,癸○○一│ │ │ │ │ │時不察,遂於14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嘉義縣中│ │ │ │ │ │埔鄉○○路000號之中埔後庄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3,5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 │ │ │ │ │ │欺癸○○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諸│ │ │ │ │ │亮廷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 │ │ │ │ │提供遊戲幣給巳○○。嗣癸○○未取得虛擬寶物│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癸○○警詢時之證述 │桃檢偵3833卷第35至36頁 │ │ ├─────────────────────┼─────────────┤ │ │證人諸亮廷警詢時之證述 │桃檢偵3833卷第15至19頁 │ │ ├─────────────────────┼─────────────┤ │ │癸○○報案資料 │桃檢偵3833卷第38頁背面至41│ │ │ │頁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桃檢偵3833卷第37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桃檢偵3833卷第38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公司基本資料 │桃檢偵3833卷第41頁背面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桃檢偵3833卷第42至43頁 │ │ ├─────────────────────┼─────────────┤ │ │藍新科技金流代收商店基本資料表 │桃檢偵3833卷第34頁背面 │ │ ├─────────────────────┼─────────────┤ │ │被告之遊戲幣交易紀錄 │桃檢偵3833卷第49至50頁 │ │ ├─────────────────────┼─────────────┤ │ │藍新公司訂單報表 │桃檢偵3833卷第58至59頁 │ │ ├─────────────────────┼─────────────┤ │ │被告之IP位置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桃檢偵3833卷第48、53頁 │ ├──┼─────────────────────┼─────┬──┬────┤ │ 3 │102年6月2日下午3時前之某時,巳○○發現許義│壬○○受騙│起訴│巳○○犯│ │ │順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天堂」網路遊戲幣之│1,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訊息,旋以暱稱「黃小瓜」上網留下人頭電話門│已與被告於│罪事│罪,處拘│ │ │號0000000000號,誆騙壬○○與其聯絡。壬○○│偵查中以4,│實欄│役參拾伍│ │ │因此陷於錯誤,乃於102年6月2日下午3時許,撥│000元和解 │一、│日,如易│ │ │打前開門號與巳○○洽談,巳○○旋佯稱以1,00│(彰檢偵64│(3) │科罰金,│ │ │0元出售遊戲幣,使壬○○因而陷於錯誤。楊育 │37卷第19頁│ │以新臺幣│ │ │倫復於同日以暱稱「拍賣囉」、「走道這」,上│背面) │ │壹仟元折│ │ │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表│ │ │算壹日。│ │ │示有意購買價值1,0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陳 │ │ │ │ │ │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號,供其交易匯款。巳○○再指示壬○○匯款至│ │ │ │ │ │前述帳號,壬○○一時不察,遂於同日下午3時3│ │ │ │ │ │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之壬○○住處,利用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1,000元至前述帳號│ │ │ │ │ │,巳○○即以此方式詐欺壬○○為其支付購買遊│ │ │ │ │ │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誤以為係楊│ │ │ │ │ │育倫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巳○○。嗣│ │ │ │ │ │壬○○未取得遊戲幣,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壬○○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9至11頁 │ │ ├─────────────────────┼─────────────┤ │ │證人壬○○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壬○○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12至13、15至16頁 │ │ ├─────────────────────┼─────────────┤ │ │壬○○存款明細查詢 │中警卷第14頁 │ │ ├─────────────────────┼─────────────┤ │ │被告刊登詐欺訊息之網頁照片 │中警卷第17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8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4 │102年6月3日晚間11時許,巳○○發現戊○○在 │戊○○受騙│起訴│巳○○犯│ │ │網路刊登有意購買「天堂」網路遊戲虛擬武器寶│20,000元,│書犯│詐欺取財│ │ │物及聯絡電話之訊息,旋以人頭電話門號000000│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0000號致電戊○○,佯稱以20,000元出售虛擬武│22,000元達│實欄│役伍拾伍│ │ │器寶物,使戊○○因而陷於錯誤。楊育復於同日│成調解(院│一、│日,如易│ │ │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卷第108頁 │(4) │科罰金,│ │ │表示有意購買價值20,0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背面) │ │以新臺幣│ │ │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 │ │壹仟元折│ │ │00號,供其交易匯款。巳○○再以前開門號傳送│ │ │算壹日。│ │ │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戊○○匯款,戊○○一│ │ │ │ │ │時不察,旋於同日晚間11時17分許,在基隆市之│ │ │ │ │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北寧路分社自動櫃員機,轉│ │ │ │ │ │帳20,0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 │ │ │ │ │戊○○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 │ │ │ │ │武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 │ │ │ │ │供遊戲幣給巳○○。嗣戊○○未取得虛擬武器寶│ │ │ │ │ │物,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戊○○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18至19頁 │ │ ├─────────────────────┼─────────────┤ │ │證人戊○○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戊○○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20至21頁 │ │ ├─────────────────────┼─────────────┤ │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ATM交易明細 │中警卷第23頁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5 │102年6月4日下午6時許,巳○○發現丙○○在網│丙○○受騙│起訴│巳○○犯│ │ │路上刊登有意購買「天堂」網路遊戲幣之訊息,│13,000元,│書犯│詐欺取財│ │ │旋在網路上佯稱以13,000元出售遊戲幣,使邵弘│已與被告於│罪事│罪,處拘│ │ │毅因此陷於錯誤。巳○○復於同日下午6時27分 │偵查中以15│實欄│役伍拾日│ │ │許,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000元和解│一、│,如易科│ │ │戲,表示有意購買價值13,000元的遊戲幣,不知│(彰檢偵64│(5) │罰金,以│ │ │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37卷第19頁│ │新臺幣壹│ │ │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巳○○再指示丙○○│背面) │ │仟元折算│ │ │匯款至前述帳號,並提供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 │ │壹日。 │ │ │00號作為聯絡之用,丙○○一時不察,遂於同日│ │ │ │ │ │下午6時33分許,在臺南市仁德區之丙○○住處 │ │ │ │ │ │,利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13,000 │ │ │ │ │ │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丙○○為│ │ │ │ │ │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 │ │ │ │ │,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 │ │ │ │ │給巳○○。嗣丙○○未取得遊戲幣,始知受騙。│ │ │ │ │ ├─────────────────────┼─────┴──┴────┤ │ │證人丙○○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25頁 │ │ ├─────────────────────┼─────────────┤ │ │證人丙○○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丙○○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 │中警卷第26至27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24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 │被告與陳冠武之網路交易資料 │中警卷第88頁 │ ├──┼─────────────────────┼─────┬──┬────┤ │ 6 │102年6月4日晚間10時許起,巳○○以暱稱「黃 │丑○○受騙│起訴│巳○○犯│ │ │小瓜」經由網路及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8,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有意購買「威│已與被告和│罪事│罪,處拘│ │ │霸天堂」網路遊戲幣「天寶」之丑○○洽談,並│解不欲追究│實欄│役肆拾伍│ │ │佯稱以8,000元出售「天寶」16,000個,使陸柏 │(雄檢他60│一、│日,如易│ │ │宏因此陷於錯誤。巳○○於同期間,復以暱稱「│60卷第17頁│(6) │科罰金,│ │ │PPOOO」上網至「怒殺天堂」網路遊戲,與不知 │背面、院卷│ │以新臺幣│ │ │情之徐峴盈(暱稱「夢幻可樂」)議妥以8,000 │第83頁背面│ │壹仟元折│ │ │元購買「+ 11受祝福的幻影弩槍」虛擬寶物,徐│) │ │算壹日。│ │ │峴盈乃提供伊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 │ │ │ │ │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供其交易匯款。巳○○再以前開0000000000│ │ │ │ │ │門號傳送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丑○○匯款,│ │ │ │ │ │丑○○一時不察,遂於102年6月5日上午11時5 8│ │ │ │ │ │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與校前路交岔路口│ │ │ │ │ │之合作金庫銀行岡山分行,無摺存款8,000元至 │ │ │ │ │ │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丑○○為其支│ │ │ │ │ │付購買虛擬寶物之款項得逞。而徐峴盈收款後,│ │ │ │ │ │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於5日中午12 │ │ │ │ │ │時37分許,將「+11受祝福的幻影弩槍」移轉給 │ │ │ │ │ │巳○○。嗣丑○○未取得「天寶」,始知受騙。│ │ │ │ │ ├─────────────────────┼─────┴──┴────┤ │ │證人丑○○警詢時之證述 │雄警卷第13至14頁 │ │ ├─────────────────────┼─────────────┤ │ │證人丑○○偵查中之證述 │雄檢他6060卷第11頁背面至13│ │ │ │頁 │ │ ├─────────────────────┼─────────────┤ │ │證人徐峴盈警詢時之證述 │雄警卷第1至2頁 │ │ ├─────────────────────┼─────────────┤ │ │證人徐峴盈偵查中之證述 │雄檢他6060卷第11頁背面至13│ │ │ │頁 │ │ ├─────────────────────┼─────────────┤ │ │丑○○報案資料 │雄警卷第14頁背面至16頁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雄警卷第16頁背面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雄警卷第12頁背面 │ │ │000000000號函 │ │ │ ├─────────────────────┼─────────────┤ │ │徐峴盈之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雄警卷第4至6頁 │ │ ├─────────────────────┼─────────────┤ │ │被告與徐峴盈之網路交易及對話資料 │雄警卷第6頁背面至8頁背面 │ │ ├─────────────────────┼─────────────┤ │ │被告與徐峴盈之通聯譯文 │雄警卷第9至12頁 │ │ ├─────────────────────┼─────────────┤ │ │雙向通聯紀錄 │雄警卷第20頁背面至49頁 │ ├──┼─────────────────────┼─────┬──┬────┤ │ 7 │102年6月5日,巳○○以暱稱「PPOOO」上網至「│甲○○受騙│起訴│巳○○犯│ │ │怒殺天堂」網路遊戲,與不知情之乙○○(暱稱│2,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FERRARI」議妥以2,000元購買「怒殺天堂」網│已由乙○○│罪事│罪,處拘│ │ │路遊戲幣「天寶」5,000個,乙○○乃先行於同 │賠償予江松│實欄│役參拾伍│ │ │日下午1時42分許,移轉「天寶」5,000個給楊育│煇(彰檢偵│一、│日,如易│ │ │倫,並提供伊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帳號│16884卷第4│(7) │科罰金,│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其交易匯款。巳○○ │7頁背面、 │ │以新臺幣│ │ │於102年6月6日,復經由網路遊戲論壇及人頭電 │院卷第84頁│ │壹仟元折│ │ │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有意購買「神弈天堂」│),乙○○│ │算壹日。│ │ │網路遊戲幣「神弈幣」之甲○○洽談,旋佯稱以│亦表示不再│ │ │ │ │2,000元出售「神弈幣」,甲○○因此陷於錯誤 │追究(院卷│ │ │ │ │。巳○○並以簡訊指示甲○○匯款至前述帳號,│第110頁) │ │ │ │ │甲○○一時不察,遂於6日晚間8時51分許,在桃│ │ │ │ │ │園縣龜山鄉之甲○○住處,利用網路ATM,轉帳 │ │ │ │ │ │2,0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江 │ │ │ │ │ │松煇為其支付購買「天寶」之款項得逞。嗣江松│ │ │ │ │ │煇未取得「神弈幣」,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甲○○警詢時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9頁;中檢核│ │ │ │退837卷第4頁背面至5頁 │ │ ├─────────────────────┼─────────────┤ │ │證人甲○○偵查中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39至42、49 │ │ │ │頁 │ │ ├─────────────────────┼─────────────┤ │ │證人乙○○警詢時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8頁;中檢核│ │ │ │退837卷第5頁背面至6頁 │ │ ├─────────────────────┼─────────────┤ │ │證人乙○○偵查中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39至42頁 │ │ ├─────────────────────┼─────────────┤ │ │證人楊曜鴻警詢時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7頁 │ │ ├─────────────────────┼─────────────┤ │ │證人楊曜鴻偵查中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39至42頁 │ │ ├─────────────────────┼─────────────┤ │ │甲○○報案資料 │中檢偵16884卷第10至11頁背 │ │ │ │面 │ │ ├─────────────────────┼─────────────┤ │ │甲○○之郵局存摺影本 │中檢偵16884卷第50至52頁 │ │ ├─────────────────────┼─────────────┤ │ │乙○○之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中檢偵16884卷第26至30頁 │ │ ├─────────────────────┼─────────────┤ │ │被告、甲○○及乙○○之網路交易資料 │中檢偵16884卷第32頁 │ │ ├─────────────────────┼─────────────┤ │ │雙向通聯紀錄 │中檢偵16884卷第12至25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及申│中檢偵16884卷第31至31頁背 │ │ │請書影本 │面 │ ├──┼─────────────────────┼─────┬──┬────┤ │ 8 │102年6月7日凌晨2時36分後之某時,巳○○發現│午○○受騙│起訴│巳○○犯│ │ │午○○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神弈天堂」網路│10,000元,│書犯│詐欺取財│ │ │遊戲虛擬寶物(史詩雙刀)及聯絡電話之訊息,│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巳○○旋即以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楊│20,000元達│實欄│役伍拾日│ │ │豐澤,佯稱以10,000元出售虛擬寶物,使午○○│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因此陷於錯誤。巳○○復於同日上網至陳冠武所│卷第108頁 │(8) │罰金,以│ │ │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表示有意購買價│背面) │ │新臺幣壹│ │ │值10,0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 │ │仟元折算│ │ │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 │ │壹日。 │ │ │匯款。巳○○再指示午○○匯款至前述帳號,楊│ │ │ │ │ │豐澤一時不察,遂於同日晚間7時1分許,在彰化│ │ │ │ │ │縣彰化市之宿舍,利用臺中商業銀行網路ATM轉 │ │ │ │ │ │帳10,0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 │ │ │ │ │午○○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 │ │ │ │ │武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 │ │ │ │ │供遊戲幣給巳○○。嗣午○○未取得虛擬寶物,│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午○○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53至54頁 │ │ ├─────────────────────┼─────────────┤ │ │證人午○○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劉嗣堅警詢時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50至52頁 │ │ ├─────────────────────┼─────────────┤ │ │午○○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56至57頁 │ │ ├─────────────────────┼─────────────┤ │ │午○○之存摺影本 │中警卷第55頁 │ │ ├─────────────────────┼─────────────┤ │ │午○○刊登收購虛擬寶物訊息之網頁照片 │中警卷第58至60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52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影本 │彰檢偵6437卷第54頁 │ ├──┼─────────────────────┼─────┬──┬────┤ │ 9 │102年6月7日晚間8時15分許,巳○○發現辛○○│辛○○受騙│起訴│巳○○犯│ │ │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虛│8,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擬寶物(武器及戒指)之訊息,巳○○旋即以暱│已與被告於│罪事│罪,處拘│ │ │稱「走著瞧」上網留下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偵查中以12│實欄│役肆拾伍│ │ │號,誆騙辛○○與其聯絡。辛○○不疑有詐,立│,000元和解│一、│日,如易│ │ │刻撥打前開門號與巳○○洽談,巳○○乃佯稱以│(彰檢偵64│(9) │科罰金,│ │ │8,000元出售虛擬寶物,使辛○○因而陷於錯誤 │37卷第19頁│ │以新臺幣│ │ │。巳○○復於同日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 │ │壹仟元折│ │ │天堂」網路遊戲,表示有意購買價值8,000元的 │ │ │算壹日。│ │ │遊戲幣,不知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巳○○│ │ │ │ │ │再以前開門號傳送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莊智│ │ │ │ │ │凱匯款,辛○○一時不察,遂於同日晚間10時16│ │ │ │ │ │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0號之宜蘭郵│ │ │ │ │ │局自動櫃員機,轉帳8,000元至前述帳號,楊育 │ │ │ │ │ │倫即以此方式詐欺辛○○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 │ │ │ │ │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 │ │ │ │ │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巳○○。嗣辛○○│ │ │ │ │ │未取得虛擬寶物,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辛○○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29至31頁 │ │ ├─────────────────────┼─────────────┤ │ │證人辛○○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劉嗣堅警詢時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50至52頁 │ │ ├─────────────────────┼─────────────┤ │ │辛○○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33頁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中警卷第32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28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影本 │彰檢偵6437卷第54頁 │ ├──┼─────────────────────┼─────┬──┬────┤ │ 10 │102年6月8日下午1時54分許,巳○○發現己○○│己○○受騙│起訴│巳○○犯│ │ │於同日稍早,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焚戮天堂│3,5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網路遊戲幣之訊息,旋以暱稱「楊帥哥」上網│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留言「0000000000來電吧」,誆騙己○○與其聯│5,000元達 │實欄│役肆拾日│ │ │絡。己○○於同日下午4時許發現該留言後,因 │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此陷於錯誤,立即撥打前開門號與巳○○洽談,│卷第108頁 │(10)│罰金,以│ │ │巳○○乃佯稱以3,500元出售遊戲幣。巳○○復 │) │ │新臺幣壹│ │ │於同日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 │ │仟元折算│ │ │遊戲,表示有意購買價值3,500元的遊戲幣,不 │ │ │壹日。 │ │ │知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巳○○再以前開│ │ │ │ │ │門號傳送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己○○匯款,│ │ │ │ │ │己○○一時不察,遂於同日下午4時24分許,在 │ │ │ │ │ │南投縣鹿谷鄉秀峰村之清水郵局自動櫃員機,轉│ │ │ │ │ │帳3,5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 │ │ │ │ │ │己○○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 │ │ │ │ │武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 │ │ │ │ │供遊戲幣給巳○○。嗣己○○未取得遊戲幣,始│ │ │ │ │ │知受騙。 │ │ │ │ │ ├─────────────────────┼─────┴──┴────┤ │ │證人己○○警詢時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38至4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劉嗣堅警詢時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50至52頁 │ │ ├─────────────────────┼─────────────┤ │ │己○○報案資料 │彰檢偵6437卷第42至43、46至│ │ │ │49頁 │ │ ├─────────────────────┼─────────────┤ │ │己○○之郵局存摺影本 │彰檢偵6437卷第44頁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彰檢偵6437卷第45頁 │ │ ├─────────────────────┼─────────────┤ │ │己○○刊登收購遊戲幣訊息及被告留言網頁照片│彰檢偵6437卷第41頁 │ │ ├─────────────────────┼─────────────┤ │ │被告傳送匯款帳號之簡訊照片 │彰檢偵6437卷第41頁 │ │ ├─────────────────────┼─────────────┤ │ │第一銀行松山分行一松山字第00000號函及函附 │彰檢偵6437卷第34至35頁 │ │ │之存摺存款客戶資料查詢單 │ │ │ ├─────────────────────┼─────────────┤ │ │藍新公司102年9月24日回覆收款人資料之電子郵│彰檢偵6437卷第32頁 │ │ │件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影本 │彰檢偵6437卷第54頁 │ ├──┼─────────────────────┼─────┬──┬────┤ │ 11 │102年6月9日下午2時44分許,巳○○發現庚○○│庚○○受騙│起訴│巳○○犯│ │ │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天堂」私服網路遊戲虛│3,5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擬寶物(飛龍與寶五杖)及聯絡電話之訊息,旋│已與被告於│罪事│罪,處拘│ │ │即以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庚○○,並│偵查中以6,│實欄│役肆拾日│ │ │佯稱以3,500元出售虛擬寶物,使庚○○因而陷 │500元和解 │一、│,如易科│ │ │於錯誤。巳○○復於同日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彰檢偵64│(11)│罰金,以│ │ │「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表示有意購買價值3,50│37卷第19頁│ │新臺幣壹│ │ │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 │) │ │仟元折算│ │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 │ │壹日。 │ │ │巳○○再於同日下午2時52分許,以前開門號傳 │ │ │ │ │ │送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庚○○匯款,庚○○│ │ │ │ │ │一時不察,遂於同日下午2時54分許,在花蓮縣 │ │ │ │ │ │鳳林鎮之「7-11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轉帳3,│ │ │ │ │ │5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徐正 │ │ │ │ │ │忠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 │ │ │ │ │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 │ │ │ │ │戲幣給巳○○。嗣庚○○未取得虛擬寶物,始知│ │ │ │ │ │受騙。 │ │ │ │ │ ├─────────────────────┼─────┴──┴────┤ │ │證人庚○○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4至36頁 │ │ ├─────────────────────┼─────────────┤ │ │證人庚○○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楊曜鴻警詢時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7頁 │ │ ├─────────────────────┼─────────────┤ │ │證人楊曜鴻偵查中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39至42頁 │ │ ├─────────────────────┼─────────────┤ │ │庚○○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39至40頁 │ │ ├─────────────────────┼─────────────┤ │ │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 │中警卷第37頁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及申│中檢偵16884卷第31至31頁背 │ │ │請書影本 │面 │ ├──┼─────────────────────┼─────┬──┬────┤ │ 12 │102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許,巳○○發現邱鈺 │丁○○受騙│起訴│巳○○犯│ │ │瀧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神弈天堂」網路遊戲│5,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幣及聯絡電話之訊息,旋以人頭電話門號000000│經本院多次│罪事│罪,處拘│ │ │0000號致電丁○○,佯稱以5,000元出售遊戲幣 │電詢均未接│實欄│役肆拾伍│ │ │,使丁○○因而陷於錯誤。巳○○復於同日上網│聽電話(院│一、│日,如易│ │ │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表示│卷第111頁 │(12)│科罰金,│ │ │有意購買價值5,0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陳冠 │) │ │以新臺幣│ │ │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壹仟元折│ │ │,供其交易匯款。巳○○再以前開門號傳送內含│ │ │算壹日。│ │ │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丁○○匯款,丁○○一時不│ │ │ │ │ │察,遂於同日稍後,在宜蘭縣員山鄉之丁○○住│ │ │ │ │ │處,利用合作金庫銀行網路ATM,轉帳5,000元至│ │ │ │ │ │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丁○○為其支│ │ │ │ │ │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誤│ │ │ │ │ │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楊│ │ │ │ │ │育倫。嗣丁○○未取得遊戲幣,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丁○○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48至49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丁○○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 │中警卷第50至51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47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13 │102年6月12日,巳○○在網路上佯稱以1,200元 │辰○○受騙│起訴│巳○○犯│ │ │出售遊戲幣給辰○○。巳○○復於同日上網至陳│1,2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表示有意│經本院電詢│罪事│罪,處拘│ │ │購買價值1,2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陳冠武乃 │後表示不用│實欄│役參拾伍│ │ │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調解(院卷│一、│日,如易│ │ │其交易匯款。巳○○再指示辰○○匯款至前述帳│第111頁) │(13)│科罰金,│ │ │號,辰○○因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4時11 │ │ │以新臺幣│ │ │分許,在彰化縣溪湖鎮之辰○○現居處,利用彰│ │ │壹仟元折│ │ │化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1,200元至前述帳號,│ │ │算壹日。│ │ │巳○○即以此方式詐欺辰○○為其支付購買遊戲│ │ │ │ │ │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誤以為係楊育│ │ │ │ │ │倫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巳○○。嗣曾│ │ │ │ │ │士軒未取得遊戲幣,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辰○○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42至43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辰○○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45至46頁 │ │ ├─────────────────────┼─────────────┤ │ │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中警卷第43-1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41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14 │102年7月7日下午1時33分前之某時,巳○○以「│寅○○受騙│起訴│巳○○犯│ │ │陳冠宇」名義在臉書(facebook)上刊登兜售「│7,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Air JordanⅤ黑葡萄」球鞋之不實訊息。寅○○│經本院電詢│罪事│罪,處拘│ │ │於102年7月7日下午1時33分許發現該訊息後,因│後表示不用│實欄│役肆拾伍│ │ │而陷於錯誤,乃以「梁呼哈」之名義與巳○○洽│調解,亦不│一、│日,如易│ │ │談購買事宜,巳○○隨後於102年7月8日佯稱以7│求償(院卷│(14)│科罰金,│ │ │,000元出售球鞋。巳○○於同期間,復上網至陳│第111頁背 │ │以新臺幣│ │ │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表示有意│面) │ │壹仟元折│ │ │購買價值7,0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陳冠武乃 │ │ │算壹日。│ │ │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 │ │ │ │ │其交易匯款。巳○○再指示寅○○匯款至前述帳│ │ │ │ │ │號,並提供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 │ │ │ │ │之用,寅○○一時不察,遂於102年7月9日中午 │ │ │ │ │ │12時32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路0段000號「│ │ │ │ │ │中正大學」校內之自動櫃員機,轉帳7,000元至 │ │ │ │ │ │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寅○○為其支│ │ │ │ │ │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誤│ │ │ │ │ │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楊│ │ │ │ │ │育倫。嗣寅○○未取得球鞋,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寅○○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63至65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寅○○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68至70頁 │ │ ├─────────────────────┼─────────────┤ │ │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中警卷第66頁 │ │ ├─────────────────────┼─────────────┤ │ │臉書網頁列印資料 │中警卷第71至79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62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15 │102年7月11日,巳○○以暱稱「跩很大」經由網│子○○受騙│起訴│巳○○犯│ │ │路論壇「未來天堂」及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11,000元,│書犯│詐欺取財│ │ │號、0000000000號,與有意購買網路遊戲虛擬元│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寶之子○○洽談,並佯稱以11,000元出售虛擬元│20,000元達│實欄│役伍拾日│ │ │寶」27,000個。巳○○於同日,復以暱稱「橫行│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霸道」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卷第108頁 │(15)│罰金,以│ │ │遊戲,發現不知情之陳俞臻(暱稱「時尚」)在│背面) │ │新臺幣壹│ │ │該網路遊戲上刊登兜售虛擬元寶及聯絡電話之訊│ │ │仟元折算│ │ │息,巳○○旋以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陳俞│ │ │壹日。 │ │ │臻,議妥以11,000元購買虛擬元寶14,300個,陳│ │ │ │ │ │俞臻乃提供伊所有之臺灣銀行梧棲分行帳號0000│ │ │ │ │ │00000000號帳戶,供其交易匯款。巳○○再指示│ │ │ │ │ │子○○匯款至前述帳號,子○○因而陷於錯誤,│ │ │ │ │ │遂於同日下午5時42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和平 │ │ │ │ │ │街56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轉帳11│ │ │ │ │ │,0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陳耀│ │ │ │ │ │庭為其支付購買虛擬元寶之款項得逞。而陳俞臻│ │ │ │ │ │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於同│ │ │ │ │ │日,將虛擬元寶14,300個移轉給巳○○。嗣陳耀│ │ │ │ │ │庭未取得虛擬元寶,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子○○警詢時之證述 │南警卷第15頁 │ │ ├─────────────────────┼─────────────┤ │ │證人陳俞臻警詢時之證述 │南警卷第7至8頁 │ │ ├─────────────────────┼─────────────┤ │ │證人陳俞臻偵查中之證述 │南檢偵15480卷第14至18頁 │ │ ├─────────────────────┼─────────────┤ │ │證人顏鴻宇警詢時之證述 │南警卷第1至4頁 │ │ ├─────────────────────┼─────────────┤ │ │證人顏鴻宇偵查中之證述 │南檢偵15480卷第14至18頁 │ │ ├─────────────────────┼─────────────┤ │ │證人吳蕙雨警詢時之證述 │南警卷第9至11頁 │ │ ├─────────────────────┼─────────────┤ │ │證人林淑珍警詢時之證述 │南警卷第13至14頁 │ │ ├─────────────────────┼─────────────┤ │ │子○○報案資料 │南警卷第27至27頁背面、28頁│ │ │ │背面 │ │ ├─────────────────────┼─────────────┤ │ │子○○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 │南警卷第28頁 │ │ ├─────────────────────┼─────────────┤ │ │陳俞臻之臺灣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南警卷第21頁背面至26頁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新北警中一刑字│南警卷第26頁背面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通聯調閱查詢單 │南警卷第16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南警卷第19至20頁 │ │ │資料查詢及申請書影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