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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焜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焜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96年度台非字第333號、99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周焜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受刑人周焜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            │        │偵查年度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 │確定日期│備        註│
├─┼───┼──────┼────┼─────┼───┼─────┼────┼───┼─────┼────┼──────┤
│1 │違背安│有期徒刑3月 │102年11 │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2年度交 │102年12 │臺灣彰│102年度交 │103年1月│彰化地檢103 │
│  │全駕駛│,如易科罰金│月26日  │2年度速偵 │化地方│簡字第2833│月24日  │化地方│簡字第2833│14日    │年度執字第  │
│  │致交通│,以新臺幣1 │        │字第2614號│法院  │號        │        │法院  │號        │        │493號(已執 │
│  │危險罪│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行)        │
├─┼───┼──────┼────┼─────┼───┼─────┼────┼───┼─────┼────┼──────┤
│2 │違背安│有期徒刑4月 │103年1月│彰化地檢  │臺灣彰│103年度交 │103年4月│臺灣彰│103年度交 │103年5月│彰化地檢103 │
│  │全駕駛│,如易科罰金│3日     │103年度偵 │化地方│簡字第872 │30日    │化地方│簡字第872 │22日    │年度執字第29│
│  │致交通│,以新臺幣1 │        │字第1870號│法院  │號        │        │法院  │號        │        │64號        │
│  │危險罪│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