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銘壎王素珍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財丁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057、4059、4060、4257、4258、4942、4946、4947、4948、4950、5357、5424、5441、5442、5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財丁與林建隆為父子關係,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間至5月間為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茂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琳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建隆則自102年6月起(林建隆涉犯污染水體罪等部分,另由本院審理終結),擔任茂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茂琳公司之營業項目亦係從事金屬電鍍及表面處理,被告及林建隆分別於擔任實際負責人期間,負責策劃茂琳公司之事業活動,並負責操作廠區內各該公司製程中所產生廢水(液)之處理、排放,茂琳公司依客戶要求從事鍍鋅、鍍銅、鍍鎳業務。被告知悉電鍍程序大概分為:一、拋光(或研磨):機械研磨或化學研磨;二、前處理:(一)上架(或裝桶)(二)脫脂(三)酸洗;三、電鍍(依不同鍍法所可能使用藥劑包括):(一)鍍銅(氰化銅、硫酸銅、焦磷酸銅或氟硼酸銅)(二)鍍鎳(硫酸鎳、半光澤鎳、光澤鎳及氨基磺酸鎳)

(三)鍍鉻〔普通鉻(硫酸)、混合鉻(硫酸+氟)、調節鉻(硫酸鍶+氟矽酸鉀)及工業鉻〕(四)鍍鋅(鹼性氰化鋅、鹼性鋅酸鹽、硫酸鹽鋅)(五)鍍錫(硫酸亞錫、氟硼酸亞錫及氨基磺酸鹽鍍錫)(六)鍍錫鉛合金(七)鍍金(鹼性氰化物鍍金、酸性中和性鍍金、亞硫酸鹽鍍金)(八)鍍銀(氰化物鍍銀、硫代硫酸鹽鍍銀);四、後處理:乾燥、鉻酸浸澤皮膜處理及上漆等。而製程中可能產生污染之主要廢水(液)可分(一)酸性脫脂、酸中和、活化及電鍍等程序之廢水(液)及清洗廢水產生酸廢水(液);(二)鹼性脫脂、電鍍、活化、後續處理脫脂之廢水(液)及清洗廢水產生鹼廢水(液);(三)脫脂廢水(液)及清洗廢水產生油脂廢水(液);(四)脫脂、酸洗、活化、電鍍及後處理之廢水(液)及清洗廢水產生有機物廢水(液);(五)製程中各單元廢水(液)及清洗廢水產生懸浮固體廢水(液);(六)鉻槽老化槽液及清洗廢水產生鉻離子廢水(液);(七)老化槽液及清洗廢水產生氰化物廢水(液);(八)製程中各單元之廢水(液)及清洗廢水產生重金屬離子廢水(液)。上開廢水(液)基本上可分為氰系、鉻系及一般酸鹼系廢水(液)(即含其它重金屬廢水),其中使用氰化物之電鍍程序清洗廢水(液)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而電鍍廢水(液)處理,傳統上都採用氧化還原及化學混凝沉澱法處理,其中氰化物採用鹼性氧化分解法,鉻酸採用酸性還原法,重金屬離子則應用鹼性重金屬氫氧化物沉澱法加以去除;各製程單元所產生之廢液則以定量泵抽送至相關之廢水貯槽再定量處理,亦即一、氰系廢水(液):因氰化物具強烈毒性,尤其廢水(液)在酸性時其毒性甚強(生成HCN毒性氣體),處理方法以添加氧化劑方式,在適當PH、氧化還原電位及反應時間等條件下操作,最終分解成無毒性CO2及N2氣體。二、鉻系廢水(液):含鉻離子廢水(液)之處理過程中,還原為一重要單元,此方法之要點為將具有高毒性之六價鉻離子先還原成三價之鉻離子,再以鹼處理形成不溶性之氫氧化鉻沉澱而去除,可使用之還原劑有NaHS O3、SO2、FeSO4、Na2 SO3、Na2S2O5等,鹼劑則有石灰、消石灰、氫氧化鈉;惟其會產生大量污泥,需予以妥善處理,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三、一般酸鹼系廢水(液):通常採用鹼或酸調整廢水(液)之PH值,使產生不溶性金屬氫氧化物後,再添加適當及適量的混凝劑(協助沉澱),以沉降分離方式去除,可去除之金屬包括鉻、銅、鎳、鋅、鎘、鉛及鐵等金屬離子。依上開電鍍程序所產生之電鍍廢水(液),倘未依前開所述廢水種類及方法處理,逕排放入溝渠內,則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氰系廢水(液)〕、含有強酸、強鹼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如銅、鎳、總鉻、6價鉻、鋅及鎘等重金屬、氰化物)之電鍍廢水(液),顯超過放流水標準,且進入地面水體後,將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進而污染土壤、水體,並使受污染之土壤或水體底泥之重金屬含量超過土壤污染監測管制標準及底泥品質指標,致生公共危險。被告明知上情且亦知悉小新圳渠道為彰化縣鹿港鎮境內農業用地主要灌溉水源,而小新圳渠道,係彰化農田水利會在彰化縣鹿港鎮彰頂路140巷對面設置抽水站(又稱小新圳抽水站),係藉由海水漲潮時,抽水設備自動開關,抽取洋子厝溪水源至小新圳渠道內,且被告明知不得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依法處理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證,不得將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仍各基於排出有害健康之物、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之接續犯意,於102年1月間至5月間向不知情之黃文清借用電鍍原廢水處理操作專責人員執照,無廢水處理操作專責人員執照,竟基於放流、排出或放逸有害健康廢水之犯意,於102年1月間某日、3月間某日、5月間某日,在茂琳公司3樓,將活動式抽水馬達投置在沈澱槽內,再將塑膠軟管連接在放流槽放流管缺口,再開啟該活動式抽水馬達開關15分鐘,排放沈澱槽之原廢水至鹿港鎮洋子厝溪之水體內,被告所排放上開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之鎳、鉛等重金屬含量,均嚴重超出放流水標準,顯已致生公共危險。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事業場所負責人污染土壤、水體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之未依規定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之非法排放廢水罪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本件被告林財丁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105年7月12日以103年度訴字第530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審判。現被告已於105年12月26日死亡,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從而本院上揭裁定應予撤銷,本件應繼續審判。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四、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05年12月26日死亡,有前揭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