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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萬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萬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27號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67號、審訴字第20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依前開說明,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判決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 │104年7月23日│彰化地檢104年度 │彰化│104年度易 │104年12月31日 │彰化│104年度易 │105年2月4日 │彰化地檢105年度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1440號  │地院│字第727號 │              │地院│字第727號 │            │執字第1292號(已│
│  │條例  │,以新臺幣1 │            │                │    │          │              │    │          │            │執畢)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4年12月8日│彰化地檢105年度 │彰化│105年度審 │105年3月31日  │彰化│105年度審 │105年5月7日 │彰化地檢105年度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149號   │地院│易字第167 │              │地院│易字第167 │            │執字第3383號    │
│  │條例  │,以新臺幣1 │            │                │    │號        │              │    │號        │            │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3年7月6日 │彰化地檢105年度 │彰化│105年度審 │105年4月28日  │彰化│105年度審 │105年6月2日 │彰化地檢105年度 │
│3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撤緩毒偵字第5號 │地院│訴字第207 │              │地院│訴字第207 │            │執字第3305號    │
│  │條例  │,以新臺幣1 │            │                │    │號        │              │    │號        │            │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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