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國應
廖茂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HINO」商標之標示為「HOLLOW BUSHING TORQUE ROD」之零件貳仟零壹拾陸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國應、廖茂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3106號為緩起訴處分,已於107 年9 月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本案扣案仿冒「HINO」商標,標示為「HOLLOW BUSHING TORQUE ROD 」之零件2016只,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應指實體法所定之義務沒收規定(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而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1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106號偵查卷宗、106 年度緩字第1164號、106 年度緩字第1165號執行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標示「HOLLOW BUSHING TORQUEROD 」之零件2016只,為侵害「HINO」商標之商品乙節,為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所自承,並有鑑定證明書及中譯本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1 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1 張、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應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惟其聲請經核於法既無不合,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