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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抗字第14號

聲請宣告沒收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抗告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10日98年度聲字第83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17號為不受理判決,所查扣之伴唱機1 台、遙控器1 台及點唱歌本1 本,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原法院裁定意旨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1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伴唱主機1 台、遙控器1 台及點歌本1 本,雖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所用之物,然並非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查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嫌,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既無主刑,自不得單獨就上開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檢察官抗告意旨以:刑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0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於此次修正時,因認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 項增訂之(見該條立法理由第二段),是該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是本案受刑人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依卷內資料可知,該扣案之伴唱機1 臺、遙控器1 臺及點歌本1 本等物,係供受刑人犯罪所用之物,且原裁定亦為如此認定,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乃原審疏未審酌及此,遽為駁回聲請,自有未洽等語。

四、按上揭刑法第40條修正理由中認「…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等情,其中例示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分別於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205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200條規定:「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均為專科沒收之規定,故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須為實體法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始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原法院宣告沒收之物,係受刑人甲○○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原法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供犯罪所用且為其所有之伴唱機一台、遙控器一台及點唱歌本一本等物,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規定犯著作權法第92條犯罪所用之物「得沒收之」,乃為職權沒收規定(而非「沒收之」之義務沒收規定),並非專科沒收之規定,故檢察官聲請將上揭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不合,原法院駁回聲請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果尚無不同,抗告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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