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1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鼎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042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叁拾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鼎淵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扣案之盜版XBOX360遊戲光碟30片,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應指實體法所定之義務沒收規定,如為職權沒收規定者,則非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第253條之2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10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10個月內,完成該署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課程2小時,而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上開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未經撤銷上揭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420號偵查卷宗、103年度緩字第1320號執行卷宗、103年度緩護命字第1095號觀護卷宗查明無訛。扣案之盜版XBOX360遊戲光碟30片,為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並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識報告書、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交易現場照片、扣案物品勘驗照片在卷可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之聲請雖誤引著作權法第98條之職權沒收規定,惟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爰引適當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峻宇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