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俊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425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盜版「無雙OROCHI」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俊生因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無雙OROCHI」光碟1 片,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應指實體法所定之義務沒收規定,如為職權沒收規定者,則非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第2 項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以104 年度偵字第4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250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扣案之盜版「無雙OROCHI」光碟1 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核與證人陳文銓於警詢中指訴相符,並有鑑定書、扣案光碟勘驗照片及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