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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82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俊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425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盜版「無雙OROCHI」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俊生因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無雙OROCHI」光碟1 片,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應指實體法所定之義務沒收規定,如為職權沒收規定者,則非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第2 項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以104 年度偵字第4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250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扣案之盜版「無雙OROCHI」光碟1 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核與證人陳文銓於警詢中指訴相符,並有鑑定書、扣案光碟勘驗照片及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峻宇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8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