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承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902 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0067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雖有明文,惟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應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立即處分;於處刑前,如無必要,得不訊問被告,為刑事訴訟法第453 條、第449 條第1 項但書所明定;同理,法院亦得不訊問告訴人。故第一審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為處刑判決前,並無「言詞辯論」可言,亦無宣示判決之規定,因此,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其判決須對被告、告訴人為送達,始對外發生效力,如告訴人在判決送達前撤回告訴,因無恣意操縱訴訟程序之虞,應不受前揭法條表面文義之限制,而發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三、本件原審適用簡易程序,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然而:
㈠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毀棄損壞等案件,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且構成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㈡又原審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判決處刑後,被告於107 年6月6 日親自至本院領取判決正本,但告訴人普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7 年5 月30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該撤回告訴狀於翌日(31日)送達至本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送達證書、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至為明確,而堪認定,則本案撤回告訴之時間,在原審判決正本送達之前,依上說明,應發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㈢據此,告訴人於原審判決送達前撤回告訴,既屬有效,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本院自應依法撤銷原判決,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006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偵字第10067號被 告 江承澔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承澔於民國106年8月28日凌晨0時許,因細故與邱國原發生口角,竟心生不忿,以新臺幣3000元為代價,邀約另二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2時30分許,前往邱國原任職、鍾蕙鴻經營,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巷000號「普仕科技有限公司」,一同翻越該公司圍牆進入附連圍繞之土地後,分持掃把、安全帽及石頭,自建築物外破壞窗戶玻璃4面及鐵欄杆,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後經邱國原發現後,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普仕科技有限公司委請邱國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江承澔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邱國原之指訴,(三)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9張,(四)刑案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及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所犯前開各罪,與另2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本於單一犯罪目的而為上開犯行,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毀損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參考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