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運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運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運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6號、第398號、第603號、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第1520號、107年度易字第56號、107年度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具狀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書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