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田德煙林慧欣蘇品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佾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係指原判決憑據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另一裁判,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而諭知有罪之判決後,其所憑之該一其他裁判,業經確定裁判變更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394號裁定可資參考)。

三、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2號(下稱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後,再審聲請人就偽造文書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復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98年度臺上字第2654號判決駁回;另就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竊盜犯行部分,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朱耿毅、編號3被害人張惠雅、編號4被害人胡秀蓉、編號7被害人劉美麗部分,經聲請再審後,經本院開始再審,並以104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再審聲請人犯普通竊盜罪(將原確定判決認定之加重竊盜改認定為普通竊盜);又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溫雅淳部分,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非字第10號判決撤銷等情,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關細繹上開判決可知,原確定判決所認定再審聲請人該當偽造文書罪犯罪事實基礎(即再審聲請人持各該信用卡行使之事實基礎),並未經確定裁判變更甚明(原確定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溫雅淳部分,僅就同案被告黃慶昭、許原國判決,再審聲請人部分,並非該原確定判決審理範圍)。至再審聲請人所指原確定判決審酌刑法第57條第3款犯罪手段部分,要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無涉,況原確定判決就其中偽造文書罪部分所審酌之犯罪手段(即竟冒名持用他人信用卡,已相當程度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並造成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損害非輕),亦未有何所憑據之裁判業經確定裁判變更之情形。是再審聲請人所指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之再審要件不合。

四、綜上,再審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不符,再審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