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0 分鐘讀完全文 13,4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勤股
被告
庚○○

      子○○

      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97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丙○○」、「壬○○」及「丑○○」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丙○○」、「壬○○」及「丑○○」署押,均沒收。

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丙○○」、「壬○○」及「丑○○」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丙○○」、「壬○○」及「丑○○」署押,均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丙○○」、「壬○○」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丙○○」、「壬○○」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子○○曾因恐嚇、詐欺、侵占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8月及4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各減刑2分之1,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復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並經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而其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後,於民國96年7月6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甫於96年12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與庚○○、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共組竊盜及盜刷信用卡犯罪集團,其分工係3人結夥,由子○○負責駕駛交通工具,讓乙○○隨機尋找單人看顧店面之商家,以佯裝購物為理由,支開被害人再趁機下手行竊放置於店內之皮包等財物,庚○○則負責把風及銷贓,渠等之行竊時間、地點及所竊得財物等細節,均詳如附表一所載(惟其中編號1乙○○涉案部分,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又渠等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後,即推由乙○○冒用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名義,至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各該特約商店留存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署押,表示係被害人本人在各該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其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之後復持以交付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其係被害人本人而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而交付所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惟其中編號12乙○○涉案部分,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庚○○、子○○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庚○○、子○○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丁○○、甲○○、己○○、丙○○、戊○○、壬○○、寅○○、丑○○、辛○○、卯○○、癸○○、邵建豪、曾澤彥、巫永承、歐孔煊、黃換、江佩樺、謝淑卿、邱秀英、陳思如、許樹人、黃淑美於警詢中所證,及證人賴永隆、鍾有智於警詢、偵查中所證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各1紙、現金簿1本、讓渡切結書3紙、統一發票1張、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8張、車籍資料查詢表1紙附卷可稽,及被告3人盜刷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信用卡所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3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庚○○、子○○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被告3人偽造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3人所為如附表二所示犯行,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3人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多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之。查被告子○○曾因恐嚇、詐欺、侵占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8月及4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各減刑2分之1,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復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並經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而其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後,於96年7月6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甫於96年12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則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3人均正值青年,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結夥行竊,對於社會秩序危害匪淺,且於竊得他人信用卡後,竟冒名持用他人信用卡,已相當程度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並造成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損害非輕,惟念及渠等犯罪後均能坦承不諱,知所悔悟,暨渠等之智識程度、素行及參與犯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就渠等所犯之罪,各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上偽造之「甲○○」、「丙○○」、「壬○○」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竊得財物(皮包各1 │觸犯法條及│宣告刑            │
│    │        │              │      │個,內含下列財物)│罪名      │                  │
├──┼────┼───────┼───┼─────────┼─────┼─────────┤
│1   │97年4月8│臺南縣新營市中│丁○○│現金新臺幣(下同)│刑法第321 │子○○處有期徒刑拾│
│    │日17時30│正路110-1 號之│      │12000元、健保卡1  │條第1項第4│月,庚○○處有期徒│
│    │分      │芙倫詩補習班  │      │張                │款之結夥竊│刑玖月(乙○○部分│
│    │        │              │      │                  │盜罪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另案審理,不在本案│
│    │        │              │      │                  │          │起訴範圍)        │
├──┼────┼───────┼───┼─────────┼─────┼─────────┤
│2   │97年4月9│彰化市○○路1 │甲○○│現金7000元、身分證│刑法第321 │乙○○處有期徒刑壹│
│    │日13時30│段134號之詮友 │      │、健保卡、駕照、國│條第1項第4│年,子○○處有期徒│
│    │分      │醫療器材行    │      │泰世華銀行金融卡、│款之結夥竊│刑拾月,庚○○處有│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55│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              │      │00000000000000號信│          │                  │
│    │        │              │      │用卡各1張         │          │                  │
├──┼────┼───────┼───┼─────────┼─────┼─────────┤
│3   │97年4月1│彰化縣員林鎮莒│己○○│現金1300元、健保卡│刑法第321 │乙○○處有期徒刑壹│
│    │0日14時 │光路323號之高 │      │1張               │條第1項第4│年,子○○處有期徒│
│    │45分    │島健康生活館  │      │                  │款之結夥竊│刑拾月,庚○○處有│
│    │        │              │      │                  │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4   │97年4月1│彰化縣花壇鄉中│丙○○│現金4000元、國泰世│刑法第321 │乙○○處有期徒刑壹│
│    │0日18時 │山路1段383號之│      │華銀行卡號00000000│條第1項第4│年,子○○處有期徒│
│    │30分    │愛加倍閱讀生活│      │00000000號信用卡、│款之結夥竊│刑拾月,庚○○處有│
│    │        │館            │      │永豐銀行卡號457951│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              │      │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      │、玉山銀行卡號5521│          │                  │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        │              │      │卡各1張及證件等物 │          │                  │
├──┼────┼───────┼───┼─────────┼─────┼─────────┤
│5   │97年4月1│新竹市○○路2 │戊○○│現金26000元       │刑法第321 │乙○○處有期徒刑壹│
│    │2日13時 │段412號之貝裘 │      │                  │條第1項第4│年,子○○處有期徒│
│    │        │莉天然美體生活│      │                  │款之結夥竊│刑拾月,庚○○處有│
│    │        │事業館前      │      │                  │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6   │97年4月1│新竹縣竹北市光│壬○○│現金5000元、美金現│刑法第321 │乙○○處有期徒刑壹│
│    │2日14時 │明六路東一段  │      │金200元、中國信託 │條第1項第4│年,子○○處有期徒│
│    │57分    │251號1樓聖德斯│      │銀行卡號0000000000│款之結夥竊│刑拾月,庚○○處有│
│    │        │天然有機食品門│      │093199號信用卡、台│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市            │      │北富邦銀行卡號5520│          │                  │
│    │        │              │      │000000000000、5520│          │                  │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        │              │      │卡各1張及證件等物 │          │                  │
├──┼────┼───────┼───┼─────────┼─────┼─────────┤
│7   │97年4月1│臺中市○○路3 │寅○○│大同牌TS-916型號手│刑法第321 │乙○○處有期徒刑壹│
│    │3日16時 │段1093號之宸舍│      │機1支             │條第1項第4│年,子○○處有期徒│
│    │30分    │家俱          │      │                  │款之結夥竊│刑拾月,庚○○處有│
│    │        │              │      │                  │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              │      │                  │          │                  │
├──┼────┼───────┼───┼─────────┼─────┼─────────┤
│8   │97年4月1│苗栗縣頭份鎮民│丑○○│現金22500元、花旗 │刑法第321 │乙○○處有期徒刑壹│
│    │5日14時 │鎮里○○路137 │      │銀行卡號0000000000│條第1項第4│年,子○○處有期徒│
│    │30分    │號之魔法氣球店│      │893401號信用卡、玉│款之結夥竊│刑拾月,庚○○處有│
│    │        │              │      │山、荷蘭、渣打銀行│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              │      │信用卡各1張及證件 │          │                  │
│    │        │              │      │等物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盜用之信用卡  │盜刷金額及│觸犯法條及罪名│論罪法條及罪│宣告刑            │
│    │        │          │              │詐得之物品│              │名          │                  │
├──┼────┼─────┼───────┼─────┼───────┼──────┼─────────┤
│1   │97年4月9│彰化市金馬│甲○○所有之國│145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日14時16│路2段321號│泰世華銀行卡號│NOKIA6500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分      │地下1樓之 │00000000000000│型手機1支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曉峰通訊行│51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2   │97年4月9│彰化市中山│甲○○所有之國│5735元,衣│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日14時36│路2段429號│泰世華銀行卡號│服3件及褲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分      │全統運動用│00000000000000│子2件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品永樂店  │51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3   │97年4月9│彰化市民權│甲○○所有之國│259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日14時49│路245號全 │泰世華銀行卡號│筆記型電腦│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分      │國電子民權│00000000000000│1部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店        │51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4   │97年4月9│彰化市和平│甲○○所有之國│156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日14時58│路4段天燿 │泰世華銀行卡號│金飾1件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分      │珠寶銀樓  │00000000000000│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          │51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5   │97年4月 │員林鎮中山│丙○○所有之永│316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10日18時│路474號之 │豐銀行卡號4579│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10分    │台灣金記銀│000000000000號│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樓        │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6   │97年4月 │員林鎮中山│丙○○所有之永│550元,運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10日18時│路2巷100號│豐銀行卡號4579│動鞋1雙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47分    │之全家福鞋│000000000000號│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子專賣店  │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7   │97年4月 │埔心鄉中山│丙○○所有之永│280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10日18時│路319號1樓│豐銀行卡號4579│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56分    │之北極心金│000000000000號│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飾珠寶店  │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8   │97年4月 │新竹市民族│壬○○所有之中│28785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12日15時│路2號4樓之│國信託商業銀行│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47分    │金緻品銀樓│卡號0000000000│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          │093199號信用卡│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9   │97年4月 │新竹市中華│壬○○所有之中│680元,薰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12日15時│路2段190號│國信託商業銀行│衣草沐浴膠│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47分    │2樓歐舒丹 │卡號0000000000│1瓶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保養品店  │093199號信用卡│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10  │97年4月 │新竹市中華│壬○○所有之中│29105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12日15時│路2段190號│國信託商業銀行│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49分    │2樓點晴品 │卡號0000000000│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珠寶店    │093199號信用卡│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11  │97年4月 │新竹市民族│壬○○所有之台│58786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乙○○處有期徒刑陸│
│    │12日15時│路2號4樓鎮│北富邦銀行卡號│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子○○處有期徒│
│    │39分    │金店      │00000000000000│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庚○○處有│
│    │        │          │05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12  │97年4月 │苗栗縣頭份│丑○○所有之玉│1800元,公│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子○○處有期徒刑伍│
│    │15日15時│鎮○○路  │山銀行信用卡  │事包1個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庚○○處有期徒│
│    │5分     │108號金華 │              │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肆月(乙○○部分│
│    │        │皮飾店    │              │          │條第1項之詐欺 │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取財罪        │            │另案審理,不在本案│
│    │        │          │              │          │              │            │起訴範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