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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9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09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森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此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第2項既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註:雖已修正為「應繼續偵查或起訴」,但修正之法條尚未施行),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且包括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皆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及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可資參照)。本件原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357號為附接受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以107年度上職議第5970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7年9月11日起至109年9月10日止。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其再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2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4月8日以109年度撤緩字第52號撤銷本件原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資為證。被告前揭緩起訴處分既經撤銷,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依法起訴,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3月27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旁之自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使之產生煙霧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3月29日,為警持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二)卷內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各1份。

四、論罪科刑: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所為雖有不該,然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罪科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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