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昱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昱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昱瑜①因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馬簡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②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6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