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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國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國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僅記載徒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為限,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等情,迭經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著有明文,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 號解釋(民國99年7 月16日公布)重申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簽之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 紙在卷可佐(見執行卷第3 頁),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國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罪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號│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7/3/31晚│臺中地檢10│臺│108 年度易│108/8/27  │臺│108 年度易│108/8/27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危害│6月     │上7 時26分│8 年度毒偵│中│緝字第195 │          │中│緝字第195 │          │字第13869號       │
│  │防制│        │許為警採尿│字第2771號│地│號        │          │地│號        │          │                  │
│  │條例│        │前3 日內某│          │院│          │          │院│          │          │                  │
│  │    │        │時        │          │  │          │          │  │          │          │                  │
├─┼──┼────┼─────┼─────┼─┼─────┼─────┼─┼─────┼─────┼─────────┤
│2 │毒品│有期徒刑│108/2/28  │屏東地檢10│屏│108 年度簡│108/9/24  │屏│108 年度簡│108/10/25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危害│5月     │          │8 年度毒偵│東│字第1729號│          │東│字第1729號│          │助字第2235號(屏東│
│  │防制│        │          │字第1522號│地│          │          │地│          │          │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條例│        │          │          │院│          │          │院│          │          │7076號)          │
├─┼──┼────┼─────┼─────┼─┼─────┼─────┼─┼─────┼─────┼─────────┤
│3 │毒品│有期徒刑│107/12/5  │彰化地檢10│彰│108 年度訴│108/10/8  │彰│108 年度訴│108/10/8  │彰化地檢108 年度執│
│  │危害│11月    │          │8 年度毒偵│化│字第891號 │          │化│字第891 號│          │字第5719號        │
│  │防制│        │          │字第938 、│地│          │          │地│          │          │                  │
│  │條例│        │          │1056號    │院│          │          │院│          │          │                  │
├─┼──┼────┼─────┼─────┼─┼─────┼─────┼─┼─────┼─────┼─────────┤
│4 │毒品│有期徒刑│107/12/5  │彰化地檢10│彰│108 年度訴│108/10/8  │彰│108 年度訴│108/10/8  │彰化地檢108 年度執│
│  │危害│5月     │          │8 年度毒偵│化│字第891號 │          │化│字第891 號│          │字第5720號        │
│  │防制│        │          │字第938 、│地│          │          │地│          │          │                  │
│  │條例│        │          │1056號(聲│院│          │          │院│          │          │                  │
│  │    │        │          │請書附表誤│  │          │          │  │          │          │                  │
│  │    │        │          │載為臺中地│  │          │          │  │          │          │                  │
│  │    │        │          │檢108 年度│  │          │          │  │          │          │                  │
│  │    │        │          │毒偵字第10│  │          │          │  │          │          │                  │
│  │    │        │          │56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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