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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6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梁義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昱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昱瑜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3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821、  │108年度毒偵字第712、│108年度毒偵字第712、│
│                │822號               │969號               │969號               │
├───┬────┼──────────┼──────────┼──────────┤
│      │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馬簡字第2號  │109年度簡字第269號  │109年度簡字第269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1月17日        │109年2月26日        │109年2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年度馬簡字第2號  │109年度簡字第269號  │109年度簡字第269號  │
│      ├────┼──────────┼──────────┼──────────┤
│      │判    決│109年3月12日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46號(編 │
│                │109年度執字第73號( │號2、3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 │                                          │
│                │字第264號)         │                                          │
│                ├──────────┴─────────────────────┤
│                │編號1-3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6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年  度  案  號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                    │                    │
│                │16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886號  │                    │                    │
│      ├────┼──────────┼──────────┼──────────┤
│      │判決日期│109年5月27日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886號  │                    │                    │
│      ├────┼──────────┼──────────┼──────────┤
│      │判    決│109年6月3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109年度執字第3270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6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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