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家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3年6月)。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8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依其犯罪情節、態度、所侵害的法益及罪質,除編號2之販賣毒品案件外,其餘具同質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致受刑人更生困難,有違刑罰之目的,然附表編號1至4、5至8,於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時,參其恤刑比例,應已相當程度衡量限制加重原則,故於本件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當不致過高。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宋家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犯罪日期 107.6.9 107.7.19 108.7.10 108.7.12 108.7.10 108.7.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41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0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6、96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6、9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7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08/04/24 108/10/24 109/11/12 109/11/1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7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判決日 期 108/08/22 (撤回上訴) 108/11/12 109/12/08 109/1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6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21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322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219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參萬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6號) 編號1-2號定應執刑2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023號) 編號1-4號定應執刑行3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048號) 編號1-4號定應執刑行3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048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6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7.11 108.7.11 108.7.11~108.7.12 108.7.11(共2次) 108.7.11~108.7.12(共4次) 108.7.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3、8969、9816、10079、10115、10116、10161、10429號、109年度偵字第1132、2417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3、8969、9816、10079、10115、10116、10161、10429號、109年度偵字第1132、2417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3、8969、9816、10079、10115、10116、10161、10429號、109年度偵字第1132、2417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3、8969、9816、10079、10115、10116、10161、10429號、109年度偵字第1132、24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決日期 110/01/21 110/01/21 110/01/21 110/01/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決日 期 110/04/23 (撤回上訴) 110/04/23 (撤回上訴) 110/04/23 (撤回上訴) 110/04/23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69號(編號5-8號應執行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