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淯榤
- 指定辯護人
-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796號、第7386號)原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金訴字第29號),但被告自白犯罪,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同意改行簡易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易程序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蘇淯榤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淯榤在中國大陸地區經營名牌球鞋販售業務,銷售對象為中國地區各球鞋經銷商,故蘇淯榤有中國大地區銀行帳戶,也有相當金額人民幣存款。適逢民國(下同)109年1月起疫情爆發,蘇淯榤無法去中國經商,手上有中國大陸地區銀行之人民幣存款,無從換回來臺灣使用。蘇淯榤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許可登記之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基於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於109年2月至3月間,接受陌生人提出換匯需求。適有臉書上暱稱「John Gerard」之人,以臉書私訊方式提出以新臺幣換取人民幣之需求,蘇淯榤即意以此地下匯兌方式,相約換匯。嗣暱稱「John Gerard」之人即於網路上,對蘇丨丨、傅京傑、李展齊、 林庭筠、 林彥甫、梁世昌、許世瑋、紀華偉及葉詠瑄等9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施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致蘇丨丨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John Gerard」指示,共計匯款新臺幣151萬5,100元至蘇淯榤所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淯榤)內。蘇淯榤不知道「John Gerard」對其他人施用詐術,誤以為匯入款項是「John Gerard」欲以新臺幣匯換人民幣之金錢,因此依「John Gerard」指示,於同年2月21日至3月13日止匯入等值之人民幣至對方所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之中國農民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內,以此方式進行非法兩岸地區匯兌業務(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蘇丨丨、傅京傑、李展齊、林庭筠、 林彥甫、梁世昌、許世瑋、紀華偉及葉詠瑄等人於匯款後發現未收到所購買球鞋、「John Gerard」臉書帳號亦遭刪除使用,始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淯榤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申辦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蒐證照片、被告與「John Gerard」對話訊息照片、匯出款項後手機截圖畫面、告訴人蘇丨丨、傅京傑、李展齊、 林庭筠、 林彥甫、梁世昌、許世瑋、紀華偉及葉詠瑄等9人之警詢筆錄、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蘇淯榤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又被告所為上開多次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本質上有反覆繼續之性質,且是基於一非法經營業務之犯意而於前揭期間為多次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四、刑之酌減事由:
㈠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有明文規定,而所謂「顯可憫恕」,是指被告犯行有情輕法重的情況,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的情形而言。
㈡查被告所犯為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之重罪,其非法辦理匯兌業務,有違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金額,惟考量被告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額並非甚鉅,惡性尚非至為重大,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檢察官對於酌減其刑亦表示無意見,故綜合上情,本院認其犯行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年之刑,猶嫌過重,確有情輕法重之情狀,是被告之犯行,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以致政府無法對外匯資金往來為有效控管,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從事非法地下匯兌之期間、金額、次數及危害國家金融秩序亦非甚大,暨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查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其案發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之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而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貳年,以勵其自新。又為促使其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其能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兼衡被告之經濟狀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
七、被告對於「John Gerard」施用詐術乙節並不知悉,被告既無參與詐欺之犯意,未成立詐欺取財罪。「John Gerard」詐騙所得已經換成人民幣由「John Gerard」持有。被告並未實際保有詐欺所得人民幣,故無沒收問題。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罪所得(修正前)」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後)」,屬於加重處罰之構成要件;同法第136條之1之「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前)」或「犯罪所得(修正後)」,則為不法利得之沒收範圍。彼此立法目的既不相同,解釋上自無須一致,應依具體個案之犯罪類型(非法吸金或辦理匯兌)、不法利得有無實際支配,而為正確適用。質言之,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係針對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構成要件」之犯罪所得所為之決議,依上揭說明,與同法第136條之1關於非法辦理匯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規範目的並不相同,自不應為同一解釋,始符立法本旨。從而,匯兌業者所收取之匯付款項,自非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此處所稱犯罪所得乃係匯兌業者實際收取之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等不法利得(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縱然要對地下匯兌業者進行沒收,也是僅指「匯兌利差、匯兌手續費」所得沒收,而不是對匯兌金額沒收。而本件被告總共兌換之新臺幣151萬5100元,但未能證明與銀行體系之兌換利差為多少?亦未能證明被告從中取得手續費多少?因為被告兌換的金額就已經不多,縱然有利差及手續費,也不會太多,加上本院已經命被告履行緩刑負擔,再予沒收也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起訴,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告訴人) 受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收受新臺幣匯款帳戶 1 蘇丨丨 109年2月21日起至109年3月13日止。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向被害人謊稱可出售20雙球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共匯款19次,合計 104萬86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 傅京傑 109年2月22日16時4分及18時39分。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向被害人謊稱可出售20雙球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2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3 李展齊 109年2月26日19時6分及7分。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上向被害人謊稱可出售雙球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2萬15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4 林庭筠 109年2月26日20時44分。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上向被害人謊稱可出售雙球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 林彥甫 109年2月29日22時24分。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上向被害人謊稱可先預付訂金購買5雙球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6 紀華偉 109年3月9日20時15分。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上向被害人謊稱可出售NIKE TRAVIS DUNK球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7 葉詠瑄 109年3月12日16時38分。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上向被害人謊稱可出售球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4萬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8 梁世昌 109年3月3日15時51分。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上向被害人謊稱可出售2雙NIKE發行之韓星「GDragon」聯名款球鞋,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2萬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9 許世瑋 109年3月9日14時32分 自稱「John Gerard」之男子,於臉書之球鞋交易社團內向被害人謊稱可出售NIKE SACAI球鞋3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3萬7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附表二:地下匯兌情形 匯入來源 匯入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被告中國地區金融帳戶 匯出時間 匯出金額 匯入中國地區銀行之帳戶(證據出處) 蘇丨丨 109年2月21日19:25 50000 蘇淯榤、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2月21日20:25 人民幣 24482元 余亞軍、交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P.101)(5796號偵卷 P.407) 蘇丨丨 109年2月21日19:30 50000 蘇丨丨 109年2月21日20:07 50000 蘇淯榤、中國銀行廣州掛綠湖支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2月21日 20:27:42 人民幣 10000元 余亞軍、交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363、409) 傅京傑 109年2月22日16時4分 10萬元 蘇淯榤、中國銀行廣州掛綠湖支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2月22日18:57:18 人民幣 45977元 張思文、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365、P.429) 傅京傑 109年2月22日18:39 10萬元 蘇丨丨 109年2月24日11:32 100000 蘇淯榤、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2月24日18:58 人民幣 37701 元 馬林、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本院卷P.101、5796號偵卷P.437) 蘇丨丨 109年2月24日18:51 64000 蘇丨丨 109年2月26日12:14 35000 蘇淯榤、中國銀行廣州掛綠湖支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2月26日23:12:45 人民幣 12988元 王武、中華郵政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349、P.451) 李展齊 109年2月26日19時6分 2萬 李展齊 109年2月26日19時7分 1500元 林庭筠 109年2月26日20時44分。 50000 蘇丨丨 109年2月29日17:10 42500 蘇淯榤、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2月29日19:16 人民幣 9770元 杜源豪、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349、 P.465 ) 林彥甫 109年2月29日22時24分。 5萬元。 蘇淯榤、中國銀行廣州掛綠湖支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3月2日21:28:47 人民幣 45622元 賈忠文、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351、 P.481) 蘇丨丨 109年3月2日18:38 100000 蘇丨丨 109年3月2日18:39 48000 梁世昌 109年3月3日15時51分。 2萬9000元。 蘇淯榤、中國銀行廣州掛綠湖支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3月4日18:52:36 人民幣 20507元 楊旭、中國農業銀行、貴陽中南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353、 P.487、P.489) 蘇丨丨 109年3月4日18:31 60000 蘇丨丨 109年3月6日16:55 40300 蘇淯榤、中國工商銀行6222 ****8892號帳戶 109年3月7日20:01 人民幣 27258元 駐馬店崔金商貿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353、497) 蘇丨丨 109年3月7日18:27 67000 蘇丨丨 109年3月7日18:42 11000 許世瑋 109年3月9日14時32 分 3萬7000元 蘇淯榤、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3月9日20:26 人民幣 8000元 陳友浩、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 P.101、5796號偵卷P.503) 蘇丨丨 109年3月9日19:32 88000 紀華偉 109年3月9日20時15分。 3萬元。 109年3月9日 人民幣 12714元 陳友浩、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503) 109年3月9日 人民幣 15000元 陳友浩、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P.503) 蘇丨丨 109年3月10日18:23 31400 109年3月12日18:17 人民幣 18525元 林思其、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 P.517) 葉詠瑄 109年3月12日16時38分。 4萬9000元。 109年3月12日 18:41 人民幣 14377元 林思其、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偵卷 P.521) 蘇丨丨 109年3月12日18:23 62400 蘇淯榤、中國銀行廣州掛綠湖支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3月13日15:30:06 人民幣 32028元 中國光大銀行、祝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卷 P.529、P.539) 蘇丨丨 109年3月13日14:59 100000 蘇丨丨 109年3月13日14:59 39000 蘇丨丨 109年3月13日16:44 10000 蘇淯榤、中國銀行廣州掛綠湖支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3月13日16:40 人民幣 2304元 中國光大銀行、祝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96號卷 P.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