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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1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呂美玲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崇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至第4列有關被告黃崇派前科記載部分刪除(詳後述);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10年聲搜字第85號搜索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雖記載被告前因傷害、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4月確定,復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7年11月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語;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記載被告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刑度。惟查:①檢察官於偵查時,並未向被告確認其具體之前案紀錄與執行狀況,亦未讓被告對於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記載內容表示意見,則被告對於檢察官主張之前案執行狀況及所提出做為證據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是否有爭執?該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是否確定無疑?尚有未明;

②另檢察官並未於聲請書依本案被告犯行狀況,指出被告有何應依累犯加重之具體理由及依據。是本院審酌上情,並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參110年4月27日警詢筆錄所載,毒偵卷第21頁);前已數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科刑執行,當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猶未知戒慎,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逾量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持有之數量、期間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3、4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598號、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重量及純度詳如附表),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27號、110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28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為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總計已逾5公克,係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就此部分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顯有誤會,併此敘明。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雖係被告所有,惟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乙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1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1.965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933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7.465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7.334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7.4651公克,純度84.8%,純質淨重6.3304公克 〔備考⒉純質淨重係檢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獲案毒品純度值以該毒品鹽酸鹽為基準〉〕 2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1.873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842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3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1.768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43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4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1.857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815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27號、110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28號鑑驗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1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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