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宜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6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宜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宜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影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83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 月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應慮及此內部界限。準此審酌受刑人所涉罪名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犯行,暨各次犯行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6年11至12月期間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1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06.12.0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號 107.03.0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號 107.04.12 2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次) 106.11.24(2次) 106.12.04 3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次) 106.11.22(3次) 106.11.25 (2次) 106.12.02 (2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8.06.28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8.07.22 4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106.11.3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 108.06.2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 108.08.08 5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2次) 106.11.16(2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20、221號 108.09.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20、221號 108.10.28 6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次) 106.11.17 (4次) 7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次) 106.11.15 106.11.16 106.11.17 8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11.2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09號 108.08.2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09號 108.09.23 9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6.11.23 10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6.11.24 11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5次) 106.11.23 106.11.24 106.12.03 106.12.04 (2次) 12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次) 106.11.10(聲請書月份誤載為10月) 106.11.14 (2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 109.01.1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 109.06.22 13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11.12 14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次) 106.11.10 (3次) 106.11.12 (3次) 106.11.14 (3次) 15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12.1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等 109.07.1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等 109.08.17 16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6.11.19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2號 110.05.11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2號 110.06.09 備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