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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巫美蕙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芷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芷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此觀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即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者,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9號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此有彰化地檢戊股受刑人(盧芷萱)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8號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11月(共2罪)、1年(共8罪)、1年6月、1年1月(共2罪)、1年5月、10月(共2罪)、7月,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9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各宣告刑刑期總和之外部界限,及上開前定應執行刑刑期總和之內部界限,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編號2至5號、編號7號之犯罪日期欄均應更正為「103年5月至7月間」,編號6號之犯罪日期欄刪除「103/04/16」外),核屬正當。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號之詐欺罪、加重詐欺罪,犯罪罪質相似,行為時間接近,因而於計算各罪之應執行刑時,自應加以斟酌以反應其責,另如受刑人所犯,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致受刑人更生困難,有違刑罰之目的,本院衡酌上情及受刑人責任、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號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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